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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清理查处城区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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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肇府〔2009〕3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8-18生效日期:2009-08-18

印发肇庆市清理查处城区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肇府〔2009〕 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清理查处城区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肇庆市清理查处城区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

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肇庆市城区(指端州区、鼎湖区)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遏止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以及非法采石取土行为,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城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指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上述“两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超期临时建设和违章户外广告招牌等。?

  抢种抢搭建,指未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地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地范围内进行抢种或非正常种植和抢搭建,企图谋取不合法的拆迁补偿利益的行为。?

  非法采石取土,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石取土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未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以平整场地(土地、林地)、地质灾害治理、采石场复绿、安全排险和挖鱼塘等名义实施的采石取土行为。

  第三条 清理查处的地域范围:端州区和鼎湖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清理查处对象:?

  (一)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规定内容在城市规划区内乱搭、乱建的。?

  (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

  (三)未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地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地范围内进行抢种或非正常种植和抢搭建,企图谋取不合法的拆迁补偿利益的行为。?

  (四)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石取土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未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以平整场地(土地、林地)、地质灾害治理、采石场复绿、安全排险等名义实施的采石取土行为。?

  (五) 其他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的行为。

  第五条 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视其违法和对城市规划建设影响的程度,分别依法予以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日期)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依法批准的国有、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丈量登记,不补办手续;符合城市规划的,按法定程序补办手续。?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间的违法建设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擅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住宅,或在原有住宅上擅自加建的:①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限期自行拆除,否则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②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实施且符合有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后,可补办相关规划建设手续。?

  2、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规定内容在城市建成区内乱搭、乱建的,以及在高压输电走廊内、规划城市道路红线内和供水、排水、排污等其他市政管线上的所有违法建(构)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否则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地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地范围内抢搭抢建的,必须限期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否则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报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必须自行拆除,限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牌,必须自行拆除,否则依法组织拆除,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补办规划建设手续条件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到市城乡规划和市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逾期作违法建筑处理。

  第七条 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地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地范围内进行抢种或非正常种植的,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清理,恢复原貌,否则依法组织清理。

  第八条 非法采石取土的,由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行为,限期自行清理现场,并依照《矿产资源法》及《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非法采石取土造成山体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复绿”的原则,责令非法采石取土者限期复绿。?

  对经批准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点项目,治理单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限期治理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治理义务。

  第九条 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的行为人必须积极主动自行清理,对在规定期限内(以有关职能部门发出的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为准)自行清理、拆除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条 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故意辱骂、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组织、鼓动对抗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参与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参加查处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或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土地、规划建设和采石取土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监控,及时依法处理有关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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