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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愿性清洁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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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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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工信规〔2025〕5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25-04-16生效日期:2025-04-27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行工信领域清洁生产,规范管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助力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愿性清洁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6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愿性清洁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企业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指导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自愿性清洁生产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是指企业遵循自愿审核原则,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五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参与验收工作。

  第六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有序推进,注重实效。

第二章 审核要求

  第七条 本细则鼓励所有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节能减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与能源审计、节能诊断、能效对标工作相结合,加快生产设备绿色化改造升级,系统推进污染物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与循环利用,切实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第八条 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核前期准备。企业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现状评估分析。企业全面调查基本情况,分析生产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建立物料、水、电、气等资源生产平衡优化模型,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确定清洁生产工作重点和目标。
  (三)方案制定实施。企业结合清洁生产工作重点和目标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对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选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审核报告编制。企业梳理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材料编制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方案效益分析评估、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清洁生产情况等。
  (五)长效机制建立。企业制定符合实际的持续清洁生产计划,明确下一步改进方向及目标任务,形成持续清洁生产运行管理机制。

  第九条 选择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须具备4名及以上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并持有相应上岗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企业须具备4名及以上负责本单位清洁生产工作,并持有经国家或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的合格证书的人员。
  (三)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须由1名具备节能、环保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企业人员或外聘人员负责,并须提供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

  第十条 受企业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具备至少1名节能、环保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4名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技术人员,4名持有国家级或省级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发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应用于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储备推荐、宣传推广用途。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区工信部门应引导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组织本辖区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标准要求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5年以上的企业,再次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可视为首次申报。

  第十五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实际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2年。
  (二)不在本年度相关部门公布的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内。

  第十六条 企业向属地区级工信部门提交《深圳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征集表》,完成计划提交,各区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已列入计划名单企业应及时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www.gdqjsc.com)注册企业账号并填写审核计划、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启动及完成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可采取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的方式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企业和咨询服务机构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后,通过“服务平台”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材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验收企业收取费用。验收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细则规定,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初审。
  (二)通过初审后核查企业近一年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列入验收计划名单并发布。
  (三)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现场验收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员、各区工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且具有高级职称或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参加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询问答辩等,专家组按照《深圳市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进行评分,并形成验收意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考验收意见确定验收结果,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在验收后的1个月内根据验收意见完善有关材料,通过“服务平台”提交修改后的《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终稿材料。

  第二十二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依据《深圳市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企业不符合国家、省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三)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四)经核查,企业近一年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不符合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实施分级管理,验收综合评分小于75分为“良好”等级,大于等于75分为“优秀”等级。

第四章 奖励支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支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鼓励各区研究制定相应专项资金支持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工艺、技术、产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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