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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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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2008〕179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12-23生效日期:2009-02-0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8〕1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家电下乡”是国家实行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惠农工程。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家电下乡工作。为确保我省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家电下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运用财政、贸易政策,采取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以直补方式对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潜能,加快农村消费升级的主要途径。家电下乡有利于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符合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周密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工作,确保我省“家电下乡”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家电下乡”工作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做好组织工作。商务部门要积极做好补贴产品销售网点的确定、销售、配送、维修、退换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和资金兑付工作;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各部门间要密切配合、配套联动,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政策要求,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为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省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令浚  副省长

  副组长:王定邦  省政府副秘书长

      夏学平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青  省商务厅副厅长

      刘应祥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李志雄  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李积庆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

      范成峰  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张宁芳  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副处长

      王 成  省经济委员会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准确把握“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政策

  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对农民购买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四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凡我省农牧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当地“家电下乡”产品定点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都可以获得财政补贴,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策要准确把握,严格操作,切实按要求和规定推进家电下乡工作。

  四、加强宣传,扩大覆盖

  为推动“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明白纸等各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到位、解释清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让农牧民知道买什么、在哪里买、如何申请补贴,让农牧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把党对广大农牧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五、落实政策,保障兑现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国家确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中央地方联动,捆绑责任、共同推进。对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预拨后,各地区要尽快落实到县(乡、村),并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涉农补贴一卡通”发放。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工作效率,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同时,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迟农民购买家电的补贴。

  六、督促检查,加强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进程的管理和调控,引导和督促流通企业加快农村销售服务网点布局和建设,确保农民群众都能就近买到物美价廉、性能可靠、质量有保证、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家电产品。要建立举报投诉及查处机制,发现问题立即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家电市场秩序。

  附件:1、青海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2、青海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方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青海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二○○八年十二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激活农民购买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全省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三)补贴产品:对农牧民购买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四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执行。其中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

  (四)销售网络:

  1、具备的条件:销售网点应具有一定规模,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具备上网条件,有专业的电脑操作人员,有售后服务人员且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2、销售网点的选定。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省内补贴类家电商品的牵头经营单位,结合中标流通企业选定县(市、区)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市、区)商务部门登记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作为销售网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每个乡镇2—3个。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

  3、核准程序。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州(地、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五)货源供应及价格

  1、组织好货源。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实施期内每月底向省商务厅报送1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并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2、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的,取消其供货资格。

  3、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购买方式、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

  1、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确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2、销售企业在销售补贴类家电产品时,要向购买人开具正规发票。发票除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外,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

  3、实施期内,购买人在全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购买的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获得财政补贴(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由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申报,超期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4、申报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户口簿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卡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指定金融机构开立)。

  5、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对符合要求的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所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并按照《青海省涉农综合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购买人的涉农综合补贴一卡通账户。

  6、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一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7、对购买补贴类商品退货的,按照国家三包规定的范围,购买人需持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货证明,到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退还补贴资金,然后持财政部门的退款证明,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三、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全省农牧业人口和农牧区家电普及情况、农牧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根据测算的分地区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将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逐级预拨到州、县财政部门,年终实行清算。

  (二)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15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家电下乡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省政府已成立“青海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家电下乡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家电下乡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抽调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做好家电下乡工作期间的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把这项惠及农牧民的事情办好。

  各级商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销售管理工作。要层层建立联系制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加强沟通联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为群众解疑释惑。

  (二)组织好产品的销售

  各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和服务功能,设立专门柜台和补贴产品明细牌,配备专销人员,严格按照确定的产品型号和价格组织经营,做到对销售补贴类商品进行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同时,各销售网点要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应对突发情况和问题,确保经营安全。

  (三)强化宣传推介

  1、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家电下乡相关政策、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宣传,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

  2、加强产品推介。各销售网点要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会、消费咨询会、到农村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用户和上门服务等方式,做好市场调查和产品推介。

  3、加强消费引导。各销售企业要加强市场研究,掌握当地消费特点,并及时将市场信息反馈给供货企业,保证家电产品适合当地农民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四)强化补贴兑付和售后服务

  1、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类产品的补贴兑付工作。各兑付网点要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门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做好购买人审查备案、补贴材料受理、审核及资金兑付。

  2、各补贴类产品销售网点和各相关补贴兑付网点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商品退货、补贴退补等联动工作机制,保证及时、准确地做好退(换)货工作。

  (五)加强管理监督

  1、加强销售工作监督管理。各地区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工作档案,掌握工作动态。要规范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企业促销行为的监管,各销售企业不得就补贴类产品搞限时限量促销,也不得参与其他促销活动。

  2、严格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3、建立举报投诉及查处机制。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供货、销售企业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相应投诉,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不法经营行为。

  (六)应急预案

  1、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各县(市、区)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时和其他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2、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工作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3、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现象时,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当地商务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4、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5、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

青海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牧区消费、提高农牧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实行财政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青海省涉农综合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进行。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有效时间

  第四条 补贴对象:凡我省具有农牧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五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发布的产品目录执行。

  第六条 有效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七条 补贴方式:凡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兑现采取“一卡通”发放方式。

  第八条 补贴标准:按规定的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全省农牧业人口和农牧区家电普及情况、农牧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条 根据测算的分地区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将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州、(地、市)财政部门,年终实行清算。

  第十一条 州、(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补贴资金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分县补贴资金预算。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涉农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中。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省财政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州(地、市)、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待省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州(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归垫。年度资金若有
结余,待清算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15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三条州(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以人为本”原则,结合本地路途远近、金融网点分布、特殊群体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不超过最高限价)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3、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将符合补贴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涉农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中。具体兑付程序按照《青海省涉农综合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退货时,应首先退还财政补贴资金。购买人根据县、乡镇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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