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 2009年1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看病的; (三)为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微伤害的; (八)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蛊惑群众的; (九)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十)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