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 市公安局 (二OO八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行为,加强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是指在本市实行竞价发放号牌制度后新增且不在车主自编自选号牌范围的小型客车号牌(以下简称竞价号牌)。 市区小型客车号牌每1000副为一号段,三县小型客车号牌每100副为一号段。公开竞价的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客车本号段号牌总量的10%。 对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机动车号牌,一律通过计算机选号或自主编号的形式发放。 第三条 号牌的竞价活动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四条 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所得资金,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 第五条 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源性资产的代表,在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工作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号牌竞价的起始价、成交价款收缴入库与拨付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竞价号牌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竞价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号牌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编制竞价号牌计划,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二)对竞价号牌的发放、转让和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号牌的车辆发生交易或报废,原车辆所有人购置其他车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号牌。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同时拥有多辆小型客车的,可以申请将本人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号牌与本人所有的其他小型客车号牌对调。 第十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号牌的车辆办理辖区内转移登记(即过户登记)时,原车辆所有人自愿将号牌随车转移的,该号牌可以随车辆由现车辆所有人使用。现车辆所有人再次转让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时,不得申请继续使用被转让车辆原来的号牌。 第十一条 凡按管理部门原规定可以使用上级管理部门配发给本市号段号牌的自然人、法人和机关单位均可凭有效证明(自然人凭身份证或暂住证、法人凭组织机构代码证)竞购号牌。 市区居民、法人和机关单位只能购买市区号段内的竞价号牌。 县属居民、法人和机关单位只能购买县属号段内的竞价号牌。 第十二条 自成交之日起 3 个月内,所购买号牌小型客车所有人不到管理部门办理匹配车辆的挂牌手续,视为放弃使用权;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4:30由管理部门自动收回。 第十三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获得的机动车号牌,一律不得自行转让。 小型客车车主自行转让竞价号牌的由管理部门收回,号牌重新投入计算机选号系统。 第十四条 参与公开竞价发放的号牌流标的,应重新投入计算机选号系统,供车辆所有人随机选号。 第十五条 号牌竞价与转让的具体交易流程由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竞价号牌的成交价款设专户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对号牌竞价的过程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支实行行政监察。 市审计局对号牌竞价的出让收入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实行审计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6日由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实施的《芜湖市机动车部分牌号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公交警发〔2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