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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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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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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12-13生效日期:2008-03-01

关于印发《包头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劳局、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劳局及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受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委托,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负责包头市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证》等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精神,制定《包头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实施细则》,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包头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

许可办理实施细则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是由国务院针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准入管理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第412号令),符合条件的外国人通过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办理职业(Z)签证、《外国专家证》以及在华居留许可。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三、受委托实施机关: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华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http://www.btrs.gov.cn网站外国专家管理栏目下载);

(二)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外国专家本人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中外文各一份;

(四)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五)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六)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七)无犯罪纪录证明;

(八)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第四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四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

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四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四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包头市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四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包头市内的聘用单位须向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受委托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委托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委托实施机关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受委托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受委托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委托实施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受委托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受委托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受委托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四)办理职业(Z)签证

拟来包头工作的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七、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

持职业(Z)签证在包头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三日内,到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十五日内,由聘请单位到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规定,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外国专家证》的发放。

具体发放对象是在包头市长期工作(三个月以上)的文教类和经济技术类专家。其中,文教类《外国专家证》发放对象是符合第四款申请条件(二)的外国专家;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证》发放对象是符合第四款申请条件(一)、(三)、(四)、(五)的外国专家。

(一)办理《外国专家证》需提交的材料

1、《包头市外国专家证审批表》一式两份(可在http://www.btrs.gov.cn网站外国专家管理栏目下载);

2、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及职业(Z)签证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本人正面免冠照片2张;

4、聘用合同复印件;

5、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

6、提供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限。

7、随行家属须提供有效护照、职业(Z)签证复印件及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

(二)关于外国专家转聘、续聘及《外国专家证》延期、补办、注销等事项

1、转聘。从包头市外转聘来我市工作及包头市内单位转聘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外国专家,已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持职业(Z)签证并在居留期内的,可直接办理《外国专家证》,提交聘用单位申请报告(须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材料及前一聘请单位出具的推荐信。

2、续聘。原单位续聘的外国专家,需提交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材料、新的聘用合同及有效居留许可证,办理续聘手续,《健康检查证明书》已满1年的需重新体检。

3、《外国专家证》延期。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持《外国专家证》及提供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材料、新的聘用合同及有效居留许证,申请办理有效期延长,《健康检查证明书》已满1年的需重新体检。

4、《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须在提交遗失情况报告和登报声明作废后,按照申办《外国专家证》要求再次办理。

5、《外国专家证》的收回注销。外国专家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提前解除合同,离开聘请单位前,由聘请单位收回《外国专家证》,上交签发部门予以注销。

八、申报材料受理点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地址:包头市人事局,电话:0472-5186630,传真:0472-5157369

(二)《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向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申请办理。

(三)《外国人居留许可》: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事大厅,电话:0472-3619216

十、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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