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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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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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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宿政发〔2007〕13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11-29生效日期:2008-01-01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7〕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实施国家积极发展旅游产业战略,实现江苏旅游强省目标,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国家积极发展旅游产业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事业发展,加大政府引导力度,改善旅游环境,强化旅游建设,促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旅行社、饭店、餐馆、车船公司、包机公司、管理公司、广告公司、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企事业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旅游事业发展费。
第四条 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设立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第五条 征收旅游事业发展费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部门)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使用票据的单位,要根据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由地方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同时办理旅游事业发展费缴款手续,地方税务部门于每季度后二十五天内,将征收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全额划转市财政部门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市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地税部门实际征收入库数的3%安排征收经费。
第七条 市地方税务部门将征收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在划转时,应向市旅游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供一份征收清单。
第八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主要用于:1.旅游宣传;2.旅游公益性支出;3.旅游教育经费补贴。
第九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财政部门和旅游部门共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旅游部门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在年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旅游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旅游事业发展费的使用情况提出决算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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