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8)5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陈荣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市政府组织对2001-2006年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丽政令第12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丽政发〔2002〕78号) 三、《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暂行)》(丽政发〔2003〕2号) 四、《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丽政发〔2003〕45号) 五、《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丽政发〔2004〕8号) 六、《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4〕40号) 七、《关于市直国资营运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丽政发〔2004〕57号) 八、《丽水市区有动力装置残疾人专用车处理工作方案》(丽政发〔2004〕63号) 九、《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5〕82号) 十、《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1〕22号) 十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2〕124号) 十二、《丽水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2〕126号) 十三、《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03〕145号) 十四、《丽水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03〕147号) 十五、《丽水市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规划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3〕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