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七届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附表《用地功能、使用年限分类表》“酒店用地使用年限四十年”修改为:“酒店用地使用年限五十年”。 本决定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