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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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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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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建市[2006]155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6-07-27生效日期:2006-10-01

市建委等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建市[2006]155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统一收费”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可委托设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大厅的收费窗口统一代收代退。

第三条 委托代收代退的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统一收退。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交、退实施监管,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投标保证金由设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收费窗口统一代收。

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交付凭证。

3、投标保证金可以转帐、现金或投标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专户实际收到交纳资金为准。

4、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帐凭证上明确用途和投标项目,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保证金交纳后,由“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出具投标保证金交付凭证。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1、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经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意2天后,“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即可退付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或办理投标保函退回手续。

2、未中标单位可凭本单位的收款收据,到“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投标保函退回手续凭“中心”统一收费窗口保函收件凭据原件办理。

3、中标单位须凭该项目的合同副本原件、本单位的收款收据以及招标人的书面退款意见,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或投标保函退回手续(凭“中心”统一收费窗口保函收件凭据原件办理)。

第六条 违约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含银行开立的保函),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投标人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其 他

1、“中心”统一收费窗口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在办事大厅的收费窗口。

2、投标人交纳和退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入围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3、保证金专用帐户不通存通兑,投标保证金退付不计付利息。

4、投标过程中,若投标单位使用投标保函,应使用招标文件上统一的保函格式。

第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和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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