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网上公示和预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5〕45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机关各处室、监测中心、稽查队: 现将《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网上公示和预受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公示受理 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网上公示和预受理办法(试行) 为大力推行电子政务,规范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网上公示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2、受理或不(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变更等情况。 3、专用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解答相关问题和处理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地址。 二、网上预受理 1、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的保存、登记、分发等工作。每天上网收文一次,经保存、登记、编号后,填写《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文件处理单》(网上预受理专用版),于1个工作日内批注、分送到主办处室,并通过局域网将该电子数据或电子邮件转发到主办处室专用文件夹。 2、主办处室按项目类别分送给岗位责任人,对预申请项目进行预受理。岗位责任人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身份信息,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核实申请人身份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3、岗位责任人在核实申请信息属实的基础上,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有关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数量、种类及其他要求; (4)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及类似错误; (5)申请人的资格。 在形式审查中,对上述五项所列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浙广局发[2005]12号)有关要求,分别作出处理。 三、网上告知 1、网上告知的下列内容,由主办处室提供并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交局门户网站管理人员通过“状态查询”栏目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统一对外发布。 (1)网上预受理过程中,与申请人有关的补正材料、信息反馈、工作联络等事项; (2)形式审查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办齐全套纸质申请材料,并送达书面的行政许可受理凭证; (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需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4)根据网上咨询、提问,在10个工作日内应给予答复的。 2、网上告知的下列内容,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初审,送经办公室报局主管领导审签,印发正式的行政许可文本后,再交局门户网站管理人员通过“状态查询”栏目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统一对外发布。 (1)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被许可人前来领取相关证件或证书; (2)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举报投诉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称的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指该数据电文进入本局指定电子信箱的时间。 2、因涉及网络安全问题,本办法所称的网上公示、告知内容,其最终解释权在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如网上信息与书面文本不一致,则以书面为准。 3、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于《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制度。 4、本办法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