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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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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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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医改办[2003]1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04-14生效日期:2003-05-0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

杭医改办[2003]1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出台实施后,总体运行比较平稳,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不设起付标准。凡在二00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已由个人按原规定支付的起付标准费用,可凭原始医疗费结算单据,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诊治医疗机构的规定比例,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对患有各类恶性肿瘤,需要多次进行住院放、化疗治疗的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凡在二00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已由个人支付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可凭原始医疗费结算单据,以首次住院的标准,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比例,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对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病人,在透析治疗过程中的肾功能常规测定、肝功能常规测定、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其首次透析至三个月内的,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三个月以上,且病情相对稳定的,原则上三个月检查一次。上述检查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支付范围。

  四、对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病人,在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过程中的肾功能常规测定、肝功能常规测定、环孢霉素-A浓度测定、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其首次抗排异治疗至三个月内的,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三个月以上,且病情相对稳定的,原则上三个月检查一次。上述检查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支付范围。

  五、本通知从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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