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此文件根据《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04]9号已于2004年9月20日废止 教学[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加快高教体制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对199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纲要》实施意见中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近期内,已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并轨”后招收的学生毕业时,主管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求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其就业。 其他未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学生毕业时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应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 二、按照国家现行规定,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工作,继续实行在国家教委统一管理下的分级负责、相互调剂的办法。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和从部委及地方所属高校抽调的毕业生由国家教委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安排就业;国务院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由本部委负责,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地方所属高校的毕业生由各地方负责,原则上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由国家教委编制并下达执行。 三、有关部委和地方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时,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重点保证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科技、教育和国防对毕业生的需要。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应回本省区就业。有关部委和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根据各自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好毕业生。 四、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使之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各地方、有关部委以及高等学校要按我委规定的就业工作程序、步骤和要求开展工作,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活动时间应安排在寒假期间或之后,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任何单位和部门组织跨省区、跨部门的毕业生招聘会、市场等活动,须报我委批准。毕业生参加上述活动须经学校同意并持有学校的协议书(推荐表),否则,所签协议无效。 --经我委批准下达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地方所属学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与变动,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我委有关规定报批。 五、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收费的管理,防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乱收费的现象。 根据国发[1985]91号和国发[1989]19号文精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只限于收取教育补偿费和违约金两种。 --凡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被批准自主择业或申请自费出国的,高等学校可对其收取教育补偿费,按自费生对待。 --凡属国家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生,违反协议不去定向地区或委培单位工作的,高等学校可按协议规定对其收取违约金和部分教育补偿费。 --凡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可按协议规定对其收取违约金。如果因用人单位违约的,则由用人单位将违约金交付给高校及学生本人。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高等学校还可以接受毕业生录用单位的自愿资助,但不得对毕业生明码标价,进行有偿分配。 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收取的教育补偿费和违约金以及接受用人单位的资助资金,应用于补偿学校教育经费,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以及作为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项开支的具体比例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为了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方和有关部委要充分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自觉服从和顾全大局,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必要权力,努力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级教育、计划、人事、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都要为高校毕业生的顺利就业提供条件,凡是由几家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地方,都要按地方政府的规定积极配合,各负其责。 --各地方要采取措施,积极接收安排毕业生,对列入国家就业计划之内的高校毕业生应实行免征城市容纳费的政策,维护高校和社会的稳定。 七、已实行招生“并轨”的学校,要配合主管部门尽快落实或完善与此相配套的教学、学籍管理、奖贷学金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并提出招生“并轨”以后,保证国家重点单位急需人才的具体措施,以及如何建立和完善以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等。有关部委和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应积极研究建立专门用于培养本行业或艰苦地区所需紧缺人才的专项奖学金基金,通过行业和地区人才需求情况预测,同我委配合,在部分高等学校的相关专业设立引导毕业生就业的国家专项奖学金。 八、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抓住时机向社会做好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宣传工作,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各高等学校要注意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要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指导毕业生通过合理的就业途径,走上既能满足国家需要,又能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岗位。 附件:全国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日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