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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委《关于市各主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审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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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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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政办发〔1992〕115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2-12-21生效日期:1992-12-21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委《关于市各主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审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12月21日 宁政办发〔1992〕115号)


  当前,市各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积极转换机关职能,努力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相继兴办和正在准备兴办一批直接隶属于部门自身的经济实体。总的来看,前一阶段兴办经济实体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了使各主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这一工作健康进行,促进机关职能的转换,创造条件推进机构改革,现就兴办此类经济实体的审批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各主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主要经营范围应能充分体现本行业特点。继续鼓励市各主管部门立足市场,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信息等有利条件,兴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特别是科技服务、信息咨询类的服务性企业。


  二、市各主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的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由市计委负责会同市体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以防止多头审批可能引起的混乱现象。市各主管部门在兴办经济实体前应先向市政府汇报,市计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予审批。


  三、市各主管部门在兴办经济实体时,不允许用行政手段平调所属企业的资产,或将所属企业的经营优势划转到要求组建的经济实体。对有上述现象的经济实体,原则上不予批准。如确需在行业内部对生产要素重新配置以发挥行业优势的,须征求有关下属企业意见后再予审批。


  四、对市各主管部门要求兴办带有行业主管职能的集团、公司,或为向实体过渡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而要求加挂各种公司招牌的,应持慎重处理态度,暂不予以审批,待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出台时同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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