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9〕26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企事业单位,各条管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全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近年来,为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盟公安局、盟国税局、盟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多次整治发票违法犯罪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为实施财务造假、偷税骗税、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和违反财经纪律,而且发票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4号)精神,盟行署决定在全盟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旗区、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泛的社会支持。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依法从重打击印制、兜售、虚开假发票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严惩处利用虚假发票贪污腐败、侵吞公私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强组织协调,盟行署决定成立全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国税局,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机制、加强指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全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4号)精神,盟行署决定在全盟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在盟行署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全盟税务机关的努力,"金税工程"网络管控能力不断增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其他发票,兜售方式由过去的街头为主,变为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特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违反财经纪律,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败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为了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近年来,盟公安局、盟国税局、盟地税局在全盟范围内开展了打击虚开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充分发挥各旗区和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和复杂性,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盟行署的要求,统一部署,相互配合,综合整治,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泛滥的势头。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刷、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蔽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案件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盟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帐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全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盟国税局、盟地税局、盟公安局、盟财政局、盟委宣传部、盟人大工委经济工作处、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盟监察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盟审计局、盟工商局、盟行署法制办、盟综治办、阿拉善军分区政治部和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旗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在全盟范围内对发票违法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国税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盟国税局、盟地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盟公安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 (二)盟公安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税务机关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旗区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会同盟公安局、盟国税局、盟地税局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四)盟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盟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盟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盟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税务机关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九)盟人大工委经济工作处、盟行署法制办: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提出我盟对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会同税务机关提出我盟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会同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提出我盟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意见。 (十)盟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各旗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盟人民检察分院:指导各旗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旗人民检察院查处隐蔽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十二)阿拉善军分区政治部、后勤部: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盟综治办:指导各旗区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四)盟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适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全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及组成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以及各旗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在全盟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等进行综合治理。 (二)组成人员 组 长:田宏远(盟行署副秘书长) 副组长:庄光明(盟国税局副局长) 侍明海(盟地税局副局长) 甄学钢(盟公安局副局长) 邱志芳(盟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白志毅(盟委宣传部副部长) 其木格(盟人大工委经济工作处副处长) 马学文(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学敏(盟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 王尚飞(联通公司筹备组组长) 姜永红(移动公司经理) 张学谦(盟综治办副主任) 常文秀(盟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辛超男(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继平(盟审计局副调研员) 谢 峰(盟工商局副局长) 原锦霞(盟行署法制办主任科员) 段万刚(阿拉善军分区政治部副主任) 王聚龙(阿拉善军分区后勤部副部长)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国税局,具体承办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应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盟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二)组成人员 主 任:庄光明(盟国税局副局长) 副主任:李江成(盟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魏宏广(盟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丁蒙德(盟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吴加强(盟地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张文斌(盟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队长) 任桂兰(盟综治办副主任科员) 金 海(盟财政局非税科科长) 成 员:范晓钟(盟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 温美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富成忠(盟人民检察院侦查督查科科长) 胡海霞(联通公司个人客服部主任) 白世平(移动公司网络部经理) 张耀春(盟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 陈梅花(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科长) 李学玲(盟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副科长) 马 锐(盟工商局市场科科长) 朱 萸(盟行署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孙伟强(阿拉善军分区政治部宣保科科长) 张鲜勋(阿拉善军分区后勤部供应科科长) 三、其他事宜 各旗区要成立相应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的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