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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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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阿署发〔2009〕38 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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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5-11生效日期:1900-01-01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阿署发〔2009〕38 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盟职业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5〕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优化人才结构,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盟和人才强盟战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我盟新型工业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优化结构、增加投入、增强活力、提高质量,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具有阿拉善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全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逐步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依托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筹建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比例达到30%以上。
  --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到2015年全盟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在校生比例力争达到4 :6。
  --稳步提高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就业率,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85%左右,职业学校订单培养人数占招生人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每年完成各类短期职业培训人数达到5000-10000人次。
  --加强重点职业中学建设,到2015年,阿左旗职业中专达到自治区重点职业高中标准,并力争入围国家1000所示范性中专学校行列。
  --加强职业学校学科专业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盟重点建设5-10个精品专业,其中有1-3个专业进入自治区100个精品专业点。加强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其中有1-2个实训基地进入自治区100个重点实训基地。
  --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到2015年全盟职业高中(中专)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专业课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5%以上,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力争达到40%左右。
  二、以服务全盟经济建设为宗旨,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面向全盟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地方和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
  (四)实施农牧区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工程。全盟每年培训农牧民3000人次以上。提高进城农牧民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牧民脱贫致富。
  (五)实施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工程。充分发挥各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快培养农牧区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全盟每年培训农牧区实用人才5000人次,为全面普及农牧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提高农牧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供保障。
  (六)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全盟每年培训8000人次。在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建设学习型企业。各类职业学校要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农牧区转移劳动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职业转移能力以及创业能力。  
  三、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七)加强骨干示范学校建设。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学校建设计划。重点支持阿左旗职业中专学校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办学水平,成为全盟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地、综合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中等职业学校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办学,并依托开发区工业发展优势,实现职业教育与企业发展零距离对接,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定单培养的办学模式。
  (八)加强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在阿左旗职业中专建设机电一体化专业实训基地,在开发区职业中专学校建设化工专业实训基地,阿右旗和额济纳旗建设适应地方经济发展、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训基地。
  (九)加强职业学校精品专业建设。根据全盟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进一步统筹规划职业学校专业发展方向,全盟重点建设化工、机电、数控、冶金、汽修、热能、物流等专业。
  (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教育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组织专业师资力量到区内外高等院校深造或参加短期培训。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学校可在编制内自主招聘符合要求的专业课师资,也可从社会、企事业单位自主聘请专业技术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学和实习指导教师。到校任教达到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评聘相应的教师职务。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建立专业课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年必须有一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四、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业紧密结合
  (十一)建立职业学校校外实习基地。积极扶持各职业学校建设校外实习基地。至2015年,全盟选定10家企业建立中等职业教育校外实习基地,其中至少有5家企业达到盟级校外实习示范基地标准,各旗、区至少要确定2家以上旗级校外实习基地。
  (十二)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进一步推进企业与当地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或联合办学。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企业全员素质。要认真落实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培训制度。
  (十三)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五、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四)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转变。职业教育在办学思想上要实现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为主转变,从单一的重书本知识向重实践能力转变。
  (十五)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全盟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确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开设新知识、新技术领域的课程,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和实践教学环节,切实增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要强化适应岗位需求的技能训练,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的就业率、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作为考核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
  (十六)推动以人事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学校内部改革,进一步落实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全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快形成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良性用人机制。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十七)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定单培养的办学模式。职业学校要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培养,实现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向以实习实训为中心的转变。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企业要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兼任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业余相结合,职前与职后相结合,努力形成面向社会、开放式、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积极推进"双元制"、"半工半读"办学模式改革,允许有实际需要的学生、贫困家庭的学生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
  (十八)鼓励和支持发展民族职业教育与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落实国家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发展民族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少数民族班。对民办职业教育可采取经费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
  (十九)加强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高中教育的衔接。普通高中学习困难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可分流到职业高中学习职业技能。建立未升入高校普通高中毕业生免费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普通高中毕业生凡在职业中学学习年限达到一年或一年以上、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可颁发职业高中毕业证。
  (二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鼓励支持职业学校与区内外知名职业院校、企业联合办学或合作办学,特别是与经济发达地区职业院校实行多种形式的广泛合作,输送毕业生就业。
  六、加大投入,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发展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各级公共财力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盟旗区财政每年要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二十二)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9年起,各旗区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盟旗区科技、农业、扶贫等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以及扶贫经费时,应列支部分经费用于职业学校实用技术推广和劳动力转移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非盈利组织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要用于学校的发展,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冲抵正常的拨款,对职业学校的预算外收入财政部门不再扣减社会统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
  (二十三)建立职业教育助学制度。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盟旗区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学费收入的10%用于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有关部门要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技能鉴定费用给予减免。
  (二十四)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要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经费财政年度审计和公示制度,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检查、监督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领导,努力创设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五)加大对职业教育统筹力度。职业教育实行在盟行署指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职业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职业教育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盟旗区两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教育、发改委、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发改、经贸、人事劳动、农牧等部门要建立行业人才需求数据库,定期发布社会急需的专业目录;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规定要求落实好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投入。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关工作。  
  (二十六)建立对职业教育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督导检查制度。盟行署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对各旗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盟行署每年对各旗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专项拨款、评优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发展服务。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岗前培训。教育、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托职业学校的专业设施和专业师资,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推行各行各业持证上岗制度。经劳动和教育部门认定,自治区重点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经职业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应当优先从取得相应职业技术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十八)倡导形成尊重人才、尊重技术、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技能型人才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在全社会真正形成正确的职业教育观和就业观。对职业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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