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郴州市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保养(含补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沿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简称市政消火栓;与村级水站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消火栓简称农村消火栓;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在建筑物外的消火栓简称室外消火栓,配建在建筑物内的消火栓简称室内消火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和维护保养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协调解决消火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部分专项用于市政消火栓建设及其维护保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消火栓建设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完善消火栓管理机制,落实消火栓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专项设施布局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控,确保与道路建设、城市发展同步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同步实施消火栓建设,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和消防验收范围。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市政消火栓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供水用水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工信、公安、水利、文旅、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及用水量、水压等内容,确保与供水、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公路及城市供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市政消火栓建设的意见,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将消火栓纳入工程建设范围,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消火栓消防验收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参与开展市政消火栓功能测试。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以及分布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
第八条 已建道路市政消火栓需要补建或者技术改造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城镇老旧小区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在实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开展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告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条 消火栓的规划、布局、建设及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消火栓栓体应当涂以醒目的颜色。绿化带内的市政消火栓应当设置醒目标识,周边绿植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使用。
第十一条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功能和安全要求。
鼓励采用新型智能消火栓,逐步实现消火栓信息数字化采集、传输、储存、定位,并纳入城市数字化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及农村地区新建、改建自来水管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配置消火栓。
30户以上连片木结构村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池,配备相应的消防水带水枪。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在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管理人,建立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每半年试水至少一次,排放栓内污水,清除杂物;
(三)定期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四)向社会公布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
(五)发现市政消火栓损毁、缺失等情形的,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修复场地特殊、环境复杂的时间适当延长;
(六)建立市政消火栓档案,对市政消火栓的位置、数量、编号、规格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巡查、维修等情况,每年12月前报送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实时报送;
(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以及消火栓维修、更新和改造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除应急抢修应当即时告知以外,市政消火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停用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
(二)市政供水管网降压供水或者停水的;
(三)其他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三)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四)在市政消火栓半径一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设施;
(五)其他妨碍和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对妨碍灭火取水或者损毁消火栓等行为,有权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