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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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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凉府办规〔2025〕3号

颁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5-05-10生效日期:2025-06-1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凉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0日

凉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强化火灾事故查处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以及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定为涉嫌放火犯罪的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统计火灾损失,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确定:
  (一)较大火灾事故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发生其他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四)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火灾,也可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
  若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根据最终等级确定。

  第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认为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提级组织调查处理有关火灾事故。

  第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与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时,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七条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准确完成调查任务。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查阅、提取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调查组成立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成立事故调查组
  (一)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火灾发生后3日内上报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提出立案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报请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和工作监督。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三)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查清事故单位、有关监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等责任。
  (四)评估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六)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火灾事故救援排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参与、配合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消防救援机构
  牵头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相关工作。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牵头查明火灾事故经过,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评估火灾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公安机关
  在事故调查组的统筹下主动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依法配合开展火灾现场勘查、伤情鉴定、现场访问;查明死亡人员身份,依法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核查放火嫌疑线索;查明与火灾有关人员的情况,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维护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及时向调查组提出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议;完成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调查组安排完成相应调查工作;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火灾事故,还应当查明事故单位、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审查审批、监督职责的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应当调查火灾有关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许可等情况,根据调查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调查组授权指导房屋安全性能评估鉴定,完成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自然资源部门
  应当调查起火建筑(场所)有关规划、土地行政许可等情况,完成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负有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事故调查组的统筹下主动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相关工作;收集整理涉及相关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火灾事故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负责行业领域的救援排险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需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涉及相关行业领域的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八)工会
  在事故调查组的统筹下主动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有权对侵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提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代表职工监督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完成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及分工
  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并可根据调查需要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小组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全面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一)技术组
  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人员应由现场勘验、视频分析、现场制图、调查询问、三维建模等专业人员组成。根据需要下设专家组。技术组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根据调查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组建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收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开展检验鉴定,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统计火灾损失;
  3.查清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技术层面的灾害成因,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技术措施;
  4.查清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或工程项目在规划、立项、土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改扩建等环节的报批材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和消防产品质量等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5.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在建筑实际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类别,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职责明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组织和经费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和维护管理,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和落实,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和场所防火防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情况,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专职、义务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组织疏散和应急救援处置,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事故单位的主体责任;
  6.对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等环节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7.提交技术组调查报告。
  (二)管理组
  人员应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工会和负有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派员组成。管理组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2.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登记注册、性质、经营范围、内设部门职责、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查清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从业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提出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和非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3.查明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并提出应当追责问责的人员建议名单;
  4.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5.提交管理组调查报告。
  (三)综合组
  人员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室、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派员组成。综合组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负责协调调查组的总体工作,适时提请召开调查组相关会议,做好对外和调查组内部协调联络、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2.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报送和处置,收集整理火灾事故相关资料;
  3.适时掌握技术组、管理组调查进度,协调推动调查工作有序开展;参与技术组、管理组召开的调查工作和事故分析会、讨论会,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提出意见;
  4.负责收集、审查、保管事故调查资料,规范存档;
  5.根据技术组、管理组的报告和调查资料,提出火灾事故综合定性意见,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6.负责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送审;
  7.及时掌握舆情,做好事故调查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开展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1.针对火灾事故发生的不同单位(场所),收集对应的与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企业隶属关系及出资人、历史沿革等,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部门职责、相关人员职责、任职文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
  (2)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或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土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改扩建等报批资料和招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厂房、场所、设备租赁合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评价报告等资料;
  (3)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组织和经费保障相关记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日常管理和火灾处置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记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记录,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记录,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记录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资料,专职、义务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记录,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实施情况,可燃物管理记录,能够证实建筑实际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资料,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会议记录;
  (5)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落实资料;
  (6)伤亡人员劳务用工关系证明;
  (7)消防安全投入经费资料;
  (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9)单位(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采购、安装、维保等相关资料;
  (10)其他与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
  2.火灾损失统计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统计,必要时可委托能出具法律效力鉴定文本的部门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二)党委、政府和部门
  通过证据材料收集、调查询问等方式对事故发生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查清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1.证据材料收集
  (1)“三定”方案和历史沿革说明;
  (2)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分工、部门职责、岗位职责、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个人简历等;
  (3)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情况;
  (4)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或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土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改扩建等环节审批资料;
  (5)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查、执法以及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情况;
  (6)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情况;
  (7)其他有助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资料。
  2.调查询问
  (1)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岗位职责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情况;
  (3)对单位或工程、项目审批许可情况;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查、执法以及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情况;
  (5)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情况;
  (6)组织指挥、协调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围绕起火单位(场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环节,查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失实执业文件的行为;
  3.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
  4.其他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
  (四)消防产品
  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环节;
  2.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护保养等环节;
  3.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火灾中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等方面。

  第十四条 火灾原因认定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按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事故原因分析和定性
  (一)起火原因分析
  1.起火原因
  技术组围绕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说明起火原因认定的依据。
  2.灾情蔓延扩大原因
  技术组围绕火灾蔓延扩大的情况,主要分析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
  (1)建筑实际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类别;
  (2)建筑防火:建筑耐火等级;建筑总平面图布局;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建筑平面布置;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
  (3)建筑构造:防火墙,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建筑构件和管道井;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疏散设施;天桥、栈桥和管沟;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
  (4)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
  (5)消防设施设置;
  (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施;
  (7)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9)场所人员发现火灾、报警、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能力;
  (10)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11)是否有人员阻拦报警或者谎报、瞒报火灾;
  (12)是否有人员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
  (13)其他与火灾蔓延扩大有关联的情况。
  (二)火灾成因分析
  管理组围绕火灾事故发生的管理性成因,主要分析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
  1.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情况;
  2.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在建筑实际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类别,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职责明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组织和经费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和维护管理,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和落实,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和场所防火防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情况,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专职、义务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组织疏散和应急救援处置,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情况;
  3.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或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土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改扩建等环节报批情况和审批情况;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
  5.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6.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查、执法以及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7.各级党委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情况;
  8.其他与火灾事故发生有间接关联的情况。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责任分析与追究
  (一)火灾事故责任划分类型
  1.直接责任
  指相关人员的行为与火灾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应负的责任。
  2.管理责任
  指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火灾事故发生应负的责任,从重到轻可以分为主要管理责任、重要管理责任和一般管理责任。
  3.领导责任
  指未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要求,有效履行消防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导致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火灾事故发生的,有关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主要适用于地方党政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分析
  1.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责任分析
  (1)直接责任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负直接责任:
  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火、用电和用气造成火灾事故的;
  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造成火灾事故的;
  ③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灾事故的;
  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造成火灾事故的;
  ⑤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灾事故的;
  ⑥其他直接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情形。
  (2)管理责任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负管理责任:
  ①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③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⑤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⑥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未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⑦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未按规定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未按规定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未按规定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落实管理措施,未按规定组织和实施防火巡查、检查,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未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未按规定加强火源和电源的安全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未按规定开展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未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未按规定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督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制度、日常管理和火警处理制度,未按规定对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专职、义务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未按规定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未按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
  ⑧未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⑨未制止和纠正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行为;
  ⑩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失职行为。
  2.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2)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施工质量;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施工质量;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6)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未按规定对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维修消防产品;
  (7)其他与火灾事故发生有关的行为。
  3.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责任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1)未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
  (2)未按“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要求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3)未按“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工作要求有效履行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4)未依法审批(许可)的;
  (5)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或者未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6)未建立和实施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或未运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
  (7)未按规定组织指挥和协调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
  (8)其他消防安全监管失职渎职行为。
  (三)责任追究
  1.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职人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处理。
  3.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提出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火灾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追究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违法行为,移交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从技术和管理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升消防监督管理质效。
  (一)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技术措施
  对照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扩大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所暴露出的问题,从技术层面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建筑结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隔)方面;
  2.疏散设施方面;
  3.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方面;
  4.消防产品、消防技术服务方面;
  5.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方面;
  6.火灾中涉及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方面;
  7.其他技术措施方面。
  (二)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的管理措施
  针对起火单位(场所)、有关部门、属地党委政府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管理层面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强化党委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责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要求方面;
  2.完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面;
  3.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和装备建设方面;
  4.加强职能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监管,提升管理能力方面;
  5.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方面;
  6.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消防安全防范方面;
  7.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方面;
  8.完善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设方面。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基本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及保密工作等有关要求;同时,要准确地表述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和事故损失,评估应急处置过程,分析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明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和防范措施。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在技术组调查报告、管理组调查报告及其他附件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起草。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六)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非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七)追责问责的人员建议名单及责任事实;
  (八)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全体成员应当逐一确认调查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条 审议事故调查相关报告
  (一)审议技术组调查报告、管理组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技术组、管理组调查结束后,应分别形成调查报告。技术组调查报告、管理组调查报告应分别由技术组、管理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二)审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综合组收集整理技术组、管理组提交的调查资料和报告,及时汇总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召开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进行审议。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会议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事故经过是否清晰,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2.火灾事故原因是否查清,依据是否充分,表述是否精准;
  3.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恰当,违规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证据是否确凿,处理依据是否合法;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审议通过后,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提交。

  第二十二条 调查时限
  (一)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较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二)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较大火灾事故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三)下列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说明:
  1.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2.因应急处置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时间;
  3.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火灾事故审核备案的时间;
  4.检验、鉴定所需的时间;
  5.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时间。

第六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批复应当以人民政府公函形式作出,主送有关下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抄送有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涉及完善法律法规、制修订标准规范建议的,抄告相关立法机关、标准规范编制部门。
  人民政府的批复应当对有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对较大火灾事故,还应当明确结案届满一年及时开展有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二十四条 结案通知与事故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在收到人民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正式通知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结案,并督促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做好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批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技术服务、使用管理和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有关政府、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等,应当自接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将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并抄送负责跟踪督办的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布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人民政府批复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并组织或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跟踪督办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落实整改与监督检查
  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认真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制发有关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当发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
  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书面反馈至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还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联合惩戒
  按照消防安全领域失信惩戒管理有关规定,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
  火灾事故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是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火灾报警记录、火灾事故领导批示。
  (二)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报告、应急处置有关资料。
  (四)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火灾现场图、现场试验报告、现场照片或录像等。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取证、检验、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意见,鉴定、检验意见,证人证言,以及物证材料或者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管理组报告、技术组报告等。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者医疗证明。
  (八)调查、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火灾事故原因、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等。
  (十)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火灾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事故调查报告),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报告的正式函件。
  (十五)火灾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以及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
  (十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机关、单位的函。
  (十七)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督办通知书,以及整改评估材料。
  (十九)其他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的材料。
  档案归档要求:
  (一)组卷。
  火灾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火灾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火灾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二)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拷贝存盘,打印纸质存档;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三)交接。
  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四)保管期限。
  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五)鉴定和销毁。
  火灾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履行销毁程序。火灾事故档案保管一定时期后随同其他档案按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六)保管条件。
  火灾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章  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评估

  第二十九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届满一年,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评估组。评估组组织开展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相关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评估组织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评估,也可授权或委托事故调查牵头部门组织实施。评估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负责牵头实施调查处理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评估工作。
  (二)重点评估内容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有关地方政府、部门落实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消防安全理念,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工作情况。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处理情况。有关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处理情况。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按消防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因发生火灾事故应纳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情况。
  (三)评估主要方式
  1.查阅资料。
  对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逐一核查有关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和单位落实情况。对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查。
  2.走访核实。
  赴责任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和举一反三抓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3.个别谈话。
  随机询问有关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了解整改防范措施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四)评估报告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以及评估结论。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意见。
  (五)评估报告提交
  评估组应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受灾10户以下,3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中,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如施行期间国家和四川省对火灾事故调查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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