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9] 107号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8年开始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实施了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危旧房屋新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75号)相关规定,“新居工程免缴大连市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新居工程相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予以减半征收;拆迁还建部分免收水、气、暖增容费。相关税收按国家规定减免。” 为落实上述规定,便于新居工程实施单位准确测算工程建设成本并顺利实施改造,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居工程所涉及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汇总,并明确了相关收费减免标准(详见附件),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新居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表.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