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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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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政办发 【 2009 】 26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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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8-26生效日期:1900-01-01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发 【 2009 】 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通化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原由市中小企业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农产品加工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二)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种植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
  (三)指导全市农业生产,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拟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地方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定地方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和域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八)承担全市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检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制定我市有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十四)指导全市农垦行业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业农村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农业政策性保险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制定;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农委系统政治思想宣传、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副县级以下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建设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命;负责老干部、工会、共青团工作;负责推荐市级模范集体和个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二)行政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车辆、房屋管理;承担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案件的接访和处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办公用品和其他物品的采购、供应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农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计划审计财务科。
  研究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农业建设规划;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负责农业项目的立项、招商引资和项目及招商引资的审核、报批工作。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及财政支农项目建议;编制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并组织执行;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报表工作;组织开展直属单位领导离任、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承包、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及内部的审计工作。
  (四)农业综合执法科。
  研究拟定全市粮油生产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防灾减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市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调研;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调研并拟定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性材料;总结并宣传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研究拟定全市农业产业政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全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政策措施;围绕市委、市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工作有关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农业产业政策的调查研究,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政策和建议;负责软科学课题管理及专家决策咨询服务。
承办农业农村经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产品打假和监管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测、检验、审核、认证、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农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乡镇企业管理科(农产品加工科、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和农产品生产布局等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六)科教信息科。
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教育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承担拟定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园艺特产农垦科。
  研究提出园艺、特产、经济作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以及重大技术措施;指导技术推广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并指导园艺、特产、经济作物及多种经营产业等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栽培标准化规程有关工作。
组织拟定全市农垦系统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垦行业的行业管理;提出农垦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委属企业改革。
  (八)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研究拟定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定市政府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负责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委员会行政编制26名,工勤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1名,县(处)级非领导职数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总经济师1名),科级非领导职数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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