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发 【 2009 】 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县(市)土地利用年度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市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负责报国家和省以上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各县(市)完成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 (六)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研究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负责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执行并监督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工作;负责依法对原划拨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征收土地租金工作。 (七)负责指导并完成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工作;负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负责监管地价工作;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初审,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对矿产资源探矿资格进行初审;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发证、审查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十)负责对国家、省、市财政划拨的地勘费及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文电、会务、保密、保卫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固定资产、通讯、用电、取暖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规划科。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核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三)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科)。 负责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拟定并落实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农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并执行关于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占用农地建设的征用、划拨、审查报批工作。 负责国有、集体非农用地审批工作;负责土地资产处置公布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调整;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工作;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统计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 执行地籍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 (五)矿产资源储量科(地质勘查科)。 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统计数据库建立、更新与维护;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督查专家系统,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负责矿山年检报告编制、评审、备案及储量报表审批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定工作;负责矿产资源查询管理事项,负责矿山资源储量资料的管理及立卷归档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年报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矿产资源储量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根据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探矿权区块年度投放计划;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授权范围内探矿权新设、延续、变更、转让的区块复核工作;负责全市勘查单位勘查资质年检初审工作;组织国家、省级勘查基金勘查项目、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政府出资勘查项目的立项、申报,并对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依据地质勘查规范,负责管理全市范围内勘查项目开工、季报、年报、年检管理、监督检查和野外验收工作;负责地热、矿泉水勘查管理;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调处探矿权纠纷,维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和探矿秩序;依法查办勘查活动中(特别是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地质勘查资料、成果汇交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管理进行指导、检查。 (六)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科)。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授权范围内采矿权出让、转让;负责采矿权审核上报、矿区范围划定、审批登记、发证、变更、延续和注销、年检工作;负责组织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工作;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维护采矿权和采矿秩序;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下达主要矿产开采总量控制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地质以及保护规划、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七)法规监察科。 贯彻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拟定相关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对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省国土资源厅转办、督办和局领导交办的全市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及委托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处和督办;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对依法查处的市本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的调研;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上报;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建设;组织全市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中土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诉讼和复议工作。 (八)党委办公室(人事监察科)。 负责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及职工队伍建设;负责行业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负责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负责本系统党员发展和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负责老干部、工会、群团等工作。 负责各县(市)和省级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后备干部培养工作;负责管理负责各县(市)和省级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和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负责本系统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干部调动、干部考核任免、职工晋升职称、工人技术等级报名考试、全体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及工资补差工作。 (九)财务审计科。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作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局机关财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编制局内收支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对局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和省级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的财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27名,工勤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1名,县(处)级非领导职数2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总工程师1名),科级非领导职数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