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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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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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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政办〔2010〕4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2-23生效日期:1900-01-0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驻京办事处要顾全大局,充分认识做好加强和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细致地做好驻京办事机构的保留、撤销和规范管理等工作。
二、撤销省政府有关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和县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必须在国务院办公厅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各自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的人员安置、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6月20日前,有撤销任务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涉及到县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撤销的市级政府,将撤销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驻京办事处。
三、已经设立的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保留,各市政府须报请省政府核准,报批时要说明保留的理由、职能、编制、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等情况。
四、省编办要会同省政府驻京办事处、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职能等工作。各市政府要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和规范各项管理工作。
对各地、省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8号文件的工作,省政府驻京办事处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强督查管理,全面准确了解进展情况,6月30日前书面向省政府报告完成的总体情况,确保圆满完成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工作任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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