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价联字〔2010〕26号文件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10〕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大庆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一律按18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0年3月10日之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按新标准18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2010年3月10日之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仍按16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市城乡建设局征收,同时继续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大同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