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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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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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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龙政综〔2009〕487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3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9〕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制定的《关于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意见》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加强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我市生猪养殖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划定及治理意见。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

  二、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的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1、重点流域:

  (1)九龙江北溪(龙岩段)两岸及一级支流雁石溪、万安溪、双洋溪、新桥溪、新安溪、感化溪、洛阳溪,二级支流苏溪(含东肖溪、红坊溪)、小溪、龙门溪、林邦溪、岩山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

  (2)闽江流域文川溪、北团溪(含童坊河)、姑田溪主河道两岸1公里范围内。

  (3)汀江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支流(濯田河、桃澜溪、旧县河、黄潭河、永定河、金丰溪、中山河、中赤河、象洞溪)沿河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

  (4)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沿河、沿溪两岸500米范围内。

  2、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乡(镇)集镇中心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域;

  3、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村级人饮水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4、市、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

  5、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禁建区:

  1、重点流域:

  (1)九龙江北溪(龙岩段)两岸及一级支流雁石溪、万安溪、双洋溪、新桥溪、新安溪、感化溪、洛阳溪,二级支流苏溪(含东肖溪、红坊溪)、小溪、龙门溪、林邦溪、岩山溪两岸5公里范围内。

  (2)闽江流域文川溪、北团溪(含童坊河)、姑田溪主河道两岸5公里范围内。

  (3)汀江流域干流及支流(濯田河、桃澜溪、旧县河、黄潭河、永定河、金丰溪、中山河、中赤河、象洞溪)两岸5公里范围内。

  2、市中心城市、县级城市、乡(镇)、集镇规划内除禁养区域以外的区域;

  3、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区。

  (三)适度养殖区:禁养区和禁建区以外的区域。

  三、“三区”治理意见

  (一)禁养区不得有生猪养殖场、不得饲养生猪;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09年底之前完成搬迁、关闭、拆除、清理工作。

  (二)禁建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存栏50头及以上,下同),一经发现,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拆除。对现有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遵循“减量化、生态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于2009年底前,采用先进、有效的治污技术,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并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逾期不能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的,或逾期未按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关闭或拆除。

  (三)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对已建成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于2009年底前,必须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并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逾期不能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的,或逾期未按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拆除。

  (四)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细化的县级“三区”划定方案。各县(市、区)“三区”划定应报市政府及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备案。

  四、对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具体要求

  1、生猪存栏50头以下散养户,必须采用干法清粪,经发酵后施于农田,污水采用污水池收集、经发酵后施于农田、菜地。

  2、生猪存栏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必须于2009年底前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3、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按每头生猪存栏配备0.4立方米沼气池和6平方米氧化塘的要求,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或实行生物发酵床垫料养殖模式,有效削减污染物总量,鼓励采用先进、可行、高效的污染治理工艺、设备,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4、2009年底前,每个规模养猪场必须根据规模建设20-80m3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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