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印发2010年来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2010年新农合参合农民基金由2009年的每人100元增加到每人150元,总资金量增加了50%。为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确保新农合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并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来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2010年来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督查方案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以及《2010年来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监管,确保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促进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督查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不少于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的督查活动,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不断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达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防止基金沉淀和基金透支,增强新农合基金风险意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目的,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二、督查内容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1.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收费监管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2.县(市、区)、乡镇两级合管办的监管情况。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 1.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新农合基金的申请、预拨、预决算执行情况。 3.本级补助资金和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落实情况。 4.新农合基金封闭运行情况,包括专用帐户建立、缴存、管理、使用情况。 5.对县(市、区)、乡镇合管办新农合基金管理的监督情况。 (三)县(市、区)、乡镇合管办 1.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新农合基金支出专用帐户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业务经费专用帐户的设立、收支使用情况。 3.新农合补偿基金上报、预拨、预决算执行情况。 4.新农合基金支出审核情况。 5.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情况。 (四)县(市、区)审计部门 1.对新农合基金的筹资、拨付、使用和管理运行的审计情况。 2.新农合基金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及落实情况。 (五)定点医疗机构 1.对《来宾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来卫农卫[2009]3号)的执行情况,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2.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执行药品价格情况。包括县(市、区)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情况;新农合药品的购进渠道是否正规,是否索取“三证”以及质量情况;有无假药劣药以及擅自提高药品价格(加成超过有关规定)等情况。 3.药品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对症用药,滥用抗菌素、激素、维生素等情况。 4.执行《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修订版)》的情况。是否按下列规定控制自费药品:乡镇卫生院在5%以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10%以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在15%以内。 5.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伪造病历(含病人姓名、诊断、病程记录、医嘱、治疗凭据、检查单据、费用清单以及收费发票等)、篡改病历(篡改诊断、虚加诊断、虚加诊疗检查内容等)、将非参合病人改成参合病人、将“门诊病历”改成“住院病历”、开具假处方、假发票等手段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现象;是否存在伪造疾病普治普查资料、健康体检结果、套取健康体检补助资金的现象;是否存在降低入院标准、门诊病人挂床住院的现象。 三、督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县(市、区)组织各有关部门先自查,然后市督查组分组对6个县(市、区)进行实地督查。督查组先听取情况汇报,再抽查每个县(市、区)本级合管办,并随机抽查2个乡镇(合管办、卫生院)和至少一所县(市)级医疗机构。 四、督查组构成 从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市直医疗机构抽调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 五、督查时间和行程 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自查时间由各县(市、区)自定。 (二)各县(市、区)可成立联合小组进行督查,或按部门职责进行自查。 (三)受检单位在接受市级督查时,要有具体负责人员在场并积极接受督查组的询问,同时准备好相关资料。 (四)未尽事宜,请直接与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联系。联系电话:427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