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镇拆迁改造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政办字〔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中村拆迁、棚户区改造数量增多,大量村(居)民临时外迁、分散居住,给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为防止因人户分离形成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空档,进一步提升城镇拆迁改造过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工作目标 目前,全市城镇拆迁改造面积和规模不断扩大,搬迁户分散、人户分离现象急剧增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的任务,将计生工作纳入城镇化建设全局,做到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确保在城镇拆迁改造过程中计划生育管理不断档、联系不断线、服务不断流,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科学探索,健全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涉及房屋拆迁村(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以原社区(村)管理为主,现居住地管理为辅、信息互通、双向管理”为核心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将管理服务关口前移,牢牢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动权。 (一)建立登记制度,确保登记管理不断档。在实施拆迁前,拆迁地要对涉及搬迁的已婚育龄妇女逐户走访、登记,详细了解婚育状况、节育措施、子女数量、拟居住地、联系方式等情况,准确掌握人员信息,建立详细档案,搞好分类管理,主动与居住地搞好衔接,做好搬迁育龄妇女的信息移交;居住地要积极做好信息接收工作,逐户逐人核实登记,并向拆迁地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共同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居民需要回迁的,在回迁时由居住地向拆迁地做好已婚育龄妇女服务管理移交,对已经完成房屋拆迁还没有回迁的已婚育龄妇女要进行补登、补交。凡育龄妇女迁移不跨县(市、区)的,由本县(市、区)协调移交;跨县(市、区)的拆迁迁移,由相关县(市、区)协商处理,有异议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二)建立联系制度,确保沟通联系不断线。对不回迁的居民,拆迁地要积极动员其迁移户口,做到人户一致;对户口已迁出的居民,拆迁地和现居住地要及时搞好育龄妇女管理档案移交,纳入现居住地正常管理;对拟回迁的居民,拆迁地要及时向现居住地发送协管通知书,现居住地要详细核实情况,及时予以回执,做好育龄妇女居住期间与拆迁地的信息沟通工作;对未回迁之前离开现居住地的,现居住地要及时通报给拆迁地,准确掌握人员去向,确保管理有效衔接;对原属拆迁地人户分离的育龄妇女,拆迁地要将详细登记情况通报其户籍地,由户籍地及时与育龄妇女进行联系沟通和管理服务;对原属拆迁地的流入人口,拆迁地要督促其把档案及时移交到新的经营地点和居住地,并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及时把信息变动情况反馈给户籍地。拆迁地和现居住地要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对涉及拆迁已婚育龄妇女实施跟踪管理服务。对拆迁期间出现违法生育的,拆迁地和现居住地按责任划分进行年终考核计分。 (三)完善服务制度,确保优质服务不断流。拆迁地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育龄群众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优惠政策;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咨询和服务,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严格落实一年至少两次的查体制度。现居住地要将拆迁期间临时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时纳入协管范围,积极协助拆迁地加强管理,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咨询、计生指导、药具发放等系列服务。 三、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城镇拆迁改造过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和基层网络作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层层落实目标任务,把城镇拆迁改造过程中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确保各项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措施落到实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辖区城镇拆迁改造的总体规划,指导各乡镇(街道)在辖区拆迁改造期间的房屋拆迁居民清理登记、沟通联系、提供服务工作,对拆迁育龄妇女实行亲情化服务、无缝隙管理。(二)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检查、指导和督促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积极协调衔接跨县(市、区)、跨乡镇(街道)居住的搬迁居民计划生育管理情况,防止管理服务出现空档。(三)房屋拆迁部门要在发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过程中,认真登记被拆迁居民的拟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并及时通报给拆迁地乡镇(街道),配合做好统计、登记工作。其中,各县(市、区)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由各县(市、区)负责;纳入土地储备项目的由拆迁人和委托拆迁人负责;市政项目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相关县(市、区)负责;商业运作项目由拆迁人和委托拆迁机构负责。(四)公安部门要积极动员不回迁的居民迁移户口,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并向拆迁地和现居住地及时通报户口迁移信息。(五)民政部门要及时督促拆迁所在地乡镇(街道)抓紧上报建立社区机构计划,确保上报工作在住宅小区即将建成、居民没有入住前完成,使社区机构建设与居民回迁同步,避免小区建成后计划生育管理无机构、无人员,出现管理空档。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