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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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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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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攀府发〔2010〕39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2-15生效日期:1900-01-01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攀府发〔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征收工作和方便广大车主交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根据《攀枝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征收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即车主在办理车管业务交纳车管规费的同时交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市区、盐边、米易分别设点征收,市区征收地点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政务大厅和机动车检测中心(弯腰树),盐边征收地点设在盐边县新县城和渔门镇农村信用联社,米易征收地点设在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内。

  二、年费征收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攀枝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正式征收有关事宜的批复》(川交发〔2009〕10号)的标准执行。

  三、攀枝花市本籍机动车辆的车主应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前到就近年费征收点交纳当年的通行年费。

  新车入户或车辆过户、外地车辆迁入,车主在办理车管业务时到就近年费征收点交纳当年的通行年费。

  车主在办理车管业务时应出示通行费年费交纳凭证,未按规定交纳以前年度通行年费的,在交纳当年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时必须予以补交。

  四、市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好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为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主体单位,负责在市车管所和米易县车管所设置征收窗口,并委托银行代收;市财政局负责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征收监管与协调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政策;市公安局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迁入或迁出和车辆报废等手续时,严格执行市政府第68号令规定,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监管解释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路桥收费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公示。

  五、市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大路面稽查力度,加大对拖欠费的追缴力度。对不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并故意堵塞收费站车道的,除补交应交纳通行费外,交通执法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时年检的车辆,除补交相关费用外,公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大型汽车运输单位集中交纳年费、外籍车辆交纳年费和车辆通行费退费这三种情况仍在市交通运输局三楼大厅办理。

  七、其他事宜按《攀枝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交费咨询电话:3500026;监督电话:3500028。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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