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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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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09〕134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8-2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3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规范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土地执法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增强土地管理责任心和使命感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将学习《通知》精神与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结合起来,全面准确地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面向各级党政领导、面向相关部门、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和广大农村,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要把《通知》的学习宣传纳入“全国县(市)、乡(镇)村干部国土地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宣讲内容,为深入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市居民、企业懂得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遵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严把土地“闸门”,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地之风。

二、依法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加强规划和用途管制,强化规划的总体控制作用。《土地管理法》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对各种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试验、试点等,要进行清理,并立即纠正。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既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摸清农村用地底数,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三、严格依法办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手续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需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标准。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指标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等违规违法问题全面进行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对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纠正、整改不力的地区,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国土部门要积极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各有关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产权登记、贷款发放和企业登记等环节予以严格限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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