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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人民政府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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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鸡政发〔2010〕24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28生效日期:1900-01-01

西市人民政府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暂行)

鸡政发〔2010〕2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暂行)和黑龙江省行政效能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黑政发〔2010〕51号,简称《暂行办法》,下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自觉性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是实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从加强政务环境建设的高度提高对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开展《暂行办法》的学习教育活动,并把学习《暂行办法》与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正在深入推进的“改进作风年”活动相结合,努力提高全市各级公务员的法制意识、规范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认真领会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含义,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紧迫性,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自觉性。



二、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一)成立工作机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根据单位实际和机构改革新“三定”方案,抓住全省统一开通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及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3777”的契机,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确立专人具体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工作。



(二)畅通投诉渠道。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畅通行政效能投诉渠道,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电话、投诉箱或电子信箱等,并通过报纸、电视、政务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效能投诉机构的工作职责、受理范围以及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及时受理人民群众及企业的投诉,保证行政效能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加强社会监督,从社会各界选聘行政效能监督员,对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有效的监督。有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单位要在其醒目位置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电话”牌和“投诉意见箱”,使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更好的接受群众监督,形成全方位的行政效能监督体系。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受理新闻媒体曝光事件。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工作制度、程序及考评办法,确保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规范投诉办理工作流程,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负责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投诉,并做好记载。认真执行告诫规定,被投诉人确有行政过错行为,但尚不构成行政处分或被免于行政处分的,及时予以告诫,并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三、加强对《暂行办法》实施的督促检查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监察机构要发挥在行政效能监察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暂行办法》得到贯彻执行。要突出直查快办,对于已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办件,要快速出击、快速查处,能就地解决的问题就地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市监察局要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落实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措施,确保专项监察、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明察暗访、督促检查,着重监督检查责任的落实情况,投诉的受理、办理和回复情况,效能告诫的实施情况等;着重纠正对投诉久拖不办,歪曲事实答复投诉人,应当告诫而不实施告诫,以效能告诫代替行政处分,处理结果畸轻畸重等行为。特别是典型投诉的查办,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以警示党员干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发现投诉工作人员明显违反规定,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做到投诉举报件件查实查清,事事有始有终。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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