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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矿农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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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梅市府〔2009〕1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12生效日期:1900-01-01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矿农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矿农纠纷调处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矿农纠纷调处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矿业经济的发展,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与当地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以下简称矿农纠纷)不断增加,所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之一。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矿农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当前矿农纠纷调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矿农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涉及安全、环保、土地、林业、地面附着物补偿等方面,又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密切,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有时还会有人借机滋事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鼓动,矛盾纠纷种类多,牵涉面广,原因复杂,调处工作难度大。调处工作往往涉及多部法律法规,需多个主管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妥善调解和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如不及时妥善调处,势必破坏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阻碍经济发展。为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农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建立由政府统一协调,司法、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既职责明确,又互相协作,调处有效的矿农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切实妥善解决矿农矛盾纠纷。

二、把握原则,妥善调处矿农纠纷

矿农纠纷调处过程中要把握好如下几条原则:

(一)双向维权的原则。矿农矛盾纠纷种类多,原因复杂,在调处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当事双方的诉求及当事双方行为的合法性。既要依法、公平、公正地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又要切实维护好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责成企业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教育群众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扰乱或破坏矿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等过激行动。同时,对蓄意制造事端、挑衅闹事、无理取闹、故意扰乱矿区秩序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绳之以法。

(二)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做到依法勘查、依法开采,严格要求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利益,处理好群众关系。另一方面,干部要主动下访,加强排查,及时掌握实情,及早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

(三)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发生的矿农纠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调处;跨地区的矛盾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在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负责,依法调处。

(四)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小事不出村(社区),一般矛盾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矛盾不出县(市、区)”的要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五)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按照谁违法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要求,严格要求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拒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受损害一方可通过司法调解方式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落实责任,确保矿农纠纷调处工作到位

按照矿农纠纷的类型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矿农纠纷调处工作到位:

第一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塌陷、地裂、地面沉降等)而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司法、建设、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矿业权矛盾纠纷,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司法、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三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司法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四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环境影响、破坏(包括环境污染、噪音等)而造成的矛盾纠纷,以环保部门为主,司法、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五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水土流失、水利设施破坏而造成的矛盾纠纷,以水利部门为主,司法、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六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因采动(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塌陷、露天开采矿山边坡失稳等)或其他安全威胁(爆破、矿坑突水等)而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安监部门为主,司法、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七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涉及的林权、林地补偿的矛盾纠纷,以林业部门为主,司法、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八类:对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假借矿农纠纷,借机敛财或借机寻衅滋事引发的矿农矛盾,以公安部门为主,国土资源、林业、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九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司法部门为主,国土资源、林业、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涉及面广或影响大的重大矛盾纠纷,或涉及上述两类以上(含两类)的矛盾纠纷,由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依法协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矿农纠纷的调处工作。工作不力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讲究方法,创新机制,提高调处能力

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依法办矿意识,依法依规办矿,做到证照齐全,作业规范;把矿山建设与建设生态村镇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把矿山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对接起来,建立和谐的矿农关系。

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对当事人合理的诉求要充分理解,依法支持;对当事人过高要求或暂无法解决且影响不大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争取对方的谅解和支持;对无理取闹,或蓄意制造事端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要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依法表达民生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对经过多次调处无效又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并告知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寻求解决。

要不断总结经验,分析新时期矿农矛盾纠纷的特点,创新调处机制,改进调处办法,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镇级人民政府要牵头逐一建立由镇、村、矿山(勘查)企业和村民代表组成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企业、村民之间的沟通联系,每季度定期沟通一次,及时了解情况,主持公道,把握原则,尽可能把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带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概括,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或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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