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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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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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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阿署发〔2009〕51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20生效日期:1900-01-01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阿署发〔2009〕51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经济委员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8号)精神,为帮助我盟困难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实现全盟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经研究决定,给予被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或享受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和补助失业保险费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1、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2、阶段性降低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和企业生育保险费率。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生育保险费率。降低标准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承担部分降低2%,期限12个月。企业生育保险费率降低0.3%,按0.7%的费率持续实行,适时调整。同时,可享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1%的补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2%的补贴政策,补贴期限6个月。
  二、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适当降低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率、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三、凡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困难企业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四、困难企业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所提供相关资料的核查工作。并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行政部门复核并按相关程序上报审定,由当地社保部门与该企业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对于符合适当降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条件的困难企业,由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盟行署批准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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