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集中整治违法经营渔港及非法运输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海事局《葫芦岛市集中整治违法经营渔港及非法运输船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日 葫芦岛市集中整治违法经营渔港 及非法运输船舶实施方案 近一个时期以来,天津滨海新区以及河北曹妃甸港区建港规模的扩大和建设速度的加快,对砂石的需求量不断加大,由于我地区砂石质量好、采挖成本低、运输距离短等原因,逐渐成为上述港口建设用砂的主要来源,我市一些渔港经营人、船东和船舶经营人重利益、轻安全,违法接纳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船舶从事砂石运输,致使大量内河船舶和低标准船舶涌入我市从事非法采、运砂石作业活动。上述船舶作业行为严重扰乱了海上交通秩序,近两年来已发生了四起沉船事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为有效整治我市辖区海域违法经营的渔港及非法运输的船舶,维护良好通航秩序,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关于印发交通部海事局砂石运输船施工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海通航〔2007〕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6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集中开展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规范海上生产作业运输行为,创造和谐、安定的水上交通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葫芦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违法经营渔港及非法运输船舶集中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水上运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辖区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辖区运输砂石和采砂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运输环境,有效预防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内容 (一)违法经营的渔港 对发现渔港超越经营范围,未经批准违法从事货物经营的,要求渔港经营人立即停止经营、进行整顿,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达到合法、规范经营的要求。 (二)从事非法采砂作业单位及超范围、超核准采砂区域从事采砂作业行为 加大对非法采砂作业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持有采砂作业许可手续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坚决禁止超核准区域进行采砂作业的行为。 (三)从事非法采、运砂石船舶 加大巡航执法和对采、运砂石船舶监管的力度,查堵和打击从事海上非法载运砂石的船舶,坚决禁止内河船舶从事沿海长途运输作业,对严重不适航、逃避主管机关检查的船舶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渔船非法载客、从事旅游运输行为 严把审批关,坚决禁止渔船从事旅游运输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旅客搭载等违章行为。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葫芦岛市辖区海域违法经营渔港及非法运输船舶的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石文光 葫芦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包宏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洪彬 葫芦岛海事局局长 成 员:郑秀明 市港口与口岸局副局长 王连民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福生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李文杰 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忠奇 葫芦岛海事局副局长 鲁秀红 兴城市副市长 王跃明 绥中县副县长 王洪升 龙港区常务副区长 熊跃刚 葫芦岛边防支队支队长 张晓宇 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三大 队政委 五、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兴城市、绥中县、龙港区政府 认真贯彻实施该方案,加强领导,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圆满完成此次集中整治任务。 (二)市安监局 监督、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海上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 对全市渔港、渔业水域和渔船实施安全监管,配合港航管理部门依法对渔港违法经营、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海上非法采砂及超核准区域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葫芦岛海事局 负责对采、运砂石船舶和渔船载客从事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海上巡航执法力度,加强对海上采砂、运砂船舶的现场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砂石运输、施工船舶船员的培训工作;坚决打击内河船、“三无”船舶等采、运砂石和渔船载客从事旅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市港口与口岸局 负责港口经营、客货海上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管理,依法查处渔港非法经营、船舶非法载客运输等违法行为。 (六)市旅游局 负责旅游安全监管,协调处理旅游安全工作。 (七)葫芦岛边防支队 加强港口及近海治安管理,维护海上治安秩序,组织力量参与联合执法行动,配合打击海上非法运输行为。 (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三大队 配合港航管理部门与交通、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组织力量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六、活动时间 2008年3月1日—2009年11月1日 七、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必须切实把本次整治活动放在突出的位置,严格履行监管职能,要依据本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大源头管理和现场执法力度,严把准入关。各相关单位应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公布,鼓励支持手续齐备、合法经营的作业公司从事砂石经营活动,坚决打击无开采许可手续,偷采、偷运、逃税、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坚决禁止内河船舶从事沿海长途运输,各相关主管部门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对海上非法载运砂石船舶采取源头控制,严格控制采砂作业船,禁止其为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船舶进行装砂服务,达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同时结合专项整治活动,继续加强海上联合巡查执法力度,对海上非法载运砂石船舶进行查堵和打击并依法实施处罚。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海事局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如发现非本部门监管范围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知集中整治活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