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港口与口岸局制定的《葫芦岛市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水路交通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应对我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证我市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在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全市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港航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应急领导原则。 1.2.2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 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确保所建立的应急工作体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的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反应体系。 1.2.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军民结合、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与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1.2.4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平时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9)《船闸管理办法》 (10)《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11)《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海事组织2002年12月 (13)《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国际海事组织,1990年 (14)《2004年国际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公约》,国际海事组织,2004年3月 (15)其他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所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动,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适用《葫芦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协管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审定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决定启动与终止我市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3)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反应工作; (4)指导、协调地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5)确定水上交通应急科研攻关; (6)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具体职责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1.2 应急指挥机构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为全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市港口与口岸局局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及港口运营的副局长担任应急副总指挥,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水路交通应急预案; (3)指导地方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习; (5)组织有关的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国内合作; (6)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7)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处理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或向地方日常运行管理机构通报; (8)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9)协调解决重要物资水路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对沿海的应急运输实行一定范围的直接组织和指挥,确保运输畅通。 各县(市)区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行动。 2.1.3 应急日常运行管理机构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港口与口岸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的副局长担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安排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值班电话:0429-3228010)。 各县(市)区应急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安排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1.4 现场指挥与救援机构 由突发事件所在地的港航主管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救援机构主要包括:当地交通运输、港航管理、海事、救捞、安监、环保、卫生、公安、消防、水利、电力、气象、国土、通讯、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力量。当需要时,联系驻葫作战和武警部队救援。 2.1.5 咨询与科研机构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设交通应急咨询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负责水路交通应急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与损失评估。咨询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评估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损失,分析突发事件对国家和地区水路交通、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确定应急等级提供决策依据; (2)为评估水路交通能力和水路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实施水路交通管理控制和替代交通设施及服务提供相关技术咨询; (3)为港口和航道运输保障、工程抢险、医疗急救、消防、危险品应急防护、港口污染控制与清除、敏感资源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4)提供针对或利用港口及重要通航设施的各类恐怖袭击、暴力和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控制对策措施的咨询和指导; (5)跟踪了解掌握全国及全省重要物资水路运输市场动态,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提出预警建议,适时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为了保证市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策的科学性,保证预案高效实施,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与专家委员会联系,听取专家意见,实施专家确定方案,保障处理科学、果断、反应迅速。 2.2 组织体系框架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见图2-1(各环节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主要应急任务表2-1。 图2—1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市港口与口岸局积极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对高风险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造成危害的类型和规模、所需要的应急力量等,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1 信息监测与报送 (1)信息内容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它内容。 (2)信息来源 港口与口岸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突发事件所在地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公共信息相关部门(包括水利、气象、海洋、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等。 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供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信息报送 各级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照国际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共信息相关部门及其它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同级水路交通应急日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应急咨询专家委员会收集、预测、评估的信息和风险分析报告直接报告港口与口岸局。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及日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确定和发布本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海事、救捞、港航等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经营管理和建设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同时,根据外界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水路交通突发公用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详见表3-1。 3.3.2 预警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各地区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参照《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及时向上一级应急主管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预警信息报告,确定和发布预警级别,其中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必须报至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黄色预警必须报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信息的通报组织、顺序及要求见《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表4-1)。突发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按照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等级原则上分别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表4-2。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和Ⅱ级响应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Ⅲ级响应由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Ⅳ级响应由地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4.2 分级响应程序 4.2.1 水路交通突发公用事件各级指挥机构的组成 事件等级 机构类型 第Ⅰ级 第Ⅱ级 第Ⅲ级 第Ⅳ级 上级指挥机构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指挥机构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县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地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 4.2.2应急响应程序 (1)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程序 a、接收事件的报告,迅速做出其对水路交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发布报警与航行通报,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反应行动,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b、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预案; c、全面指挥本部门或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d、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提供水路交通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 e、对应急反应的重大行动做出决定,请求启动更高级的应急预案,请求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支援。 (2)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a、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b、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c、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民众情绪; d、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请示紧急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 e、当遇到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及时提出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f、完成危险货物和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并做好工作记录; g、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2.3 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所启动的最高级别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需按照自身的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出应急响应。 港口与口岸局:负责做好水路交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港口社会安全防控; 交通局: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 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组织协调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等行动; 水利局:负责做好相关水利枢纽的运行调度,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供电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力供应,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公安局:保证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的秩序,必要的公众隔离、保证交通畅通等; 消防局:做好火灾扑救等工作; 网通分公司:保障现场指挥的固定电话畅通; 移动分公司:保障现场指挥的移动电话畅通; 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并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地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建委:提供清洁车辆,配合污染物的清除; 农委: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采取应急反应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安排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动员工作; 外事办:负责涉外人员的处理。 4.3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突发事件报送信息的主要方式 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用通信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用语音电话、电话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 4.3.2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潮汐、水流流速流向等自然状况。 4.3.3 境外人员通报程序 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市外事办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有关国家住省使领馆进行通报。 4.4 应急处置 4.4.1 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力量的权限 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港口和航道经营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4.4.2 处置措施的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港口、航道管理机构和港航公安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打捞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保护环境敏感资源。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启动有关的应急预案,确定是否需要请求相邻地区的支援。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港航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尽量控制局势。在现场水域、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点,依法严格检查过往船舶、车辆和人员,从中发现可疑人员和线索。 对于涉及恐怖事件,及时上报涉及的外方人员、机构、船舶等方面的信息,就处置工作提出相关建议,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加强港航系统重点场所、部位、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恐怖分子进行新一轮和连环式恐怖袭击。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我国境内或与我国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境外地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注意接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出的事件信息通报;配合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出入境关卡的日常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客船实行重点检查。检测乘客身体特征,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病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留检、移送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疑似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适当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4)自然灾害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的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及时与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收集有关自然灾害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等。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并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提早估计灾害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做好防范准备;在洪水期和枯水期加强对水位和水文条件等公布信息的收集和记录,派专人测探水深并发布信息,加强对浅滩和急流段的标识。 4.5 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的调用程序 各级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要掌握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及管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各级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要掌握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船艇、飞机等在交通部管辖范围内的,由水陆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属于地方政府机构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6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进入有危险的现场: 应急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方可进入事件现场;掌握作业事件,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和行动;一旦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立即启动备用方案; (2)进入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 抢救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毒性做最坏的假定;在进入污染区域时必须佩戴依靠压力的自给式呼吸器和全套防护衣;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闭处所;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必须有足够的防护;要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按照规定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4.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到突发事件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人员应当尽快组织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现场指挥机构要密切监视险情,及时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指挥机构提出意见、请示。如果危险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当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4.7 事件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会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检测和后果评估,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并积极配合国家、省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工作,认真完成交办的工作。 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后,各参救力量必须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上报应急指挥与协调机构。 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尽快解决。 4.8 应急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解除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解除)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结果并参考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及时向宣传部通报,由宣传部发布解除应急处置新闻。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管理分工,采取紧急措施,积极消除减少突发事件的后果和影响,全力救助安抚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因突发事件造成严重损坏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重建)经费应纳入国家、省专项财政预算。 5.2 调查报告、总结与后评估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负责编写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与总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研究咨询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监测、处理和后评估,出具工作报告,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或重建方面的建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种资料应按要求存档留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保证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县级以上相关机构的车载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要纳入预防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管理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维护,保证随时启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了解掌握应急物资储备,包括现场救援、工程抢险、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请求所在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的装备支援和启用现有的交通战备应急车队、船队、战备钢桥、快艇、冲锋舟等应急保障队伍,发生的费用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各种社会媒体,广泛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抢险救灾常识。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各级领导和应急管理、应急救助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常规性业务培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以提高系统的应急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 6.4 监督检查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本预案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以便针对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完善和及时更新。检查报告、表格等历史资料要妥善保管并作为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更新的依据。 7 附则 7.1 突发事件风险分级 高类风险:频繁或很可能发生、后果为灾难性或严重的事件;偶然发生、后果为灾难性的事件。 中等风险:频繁或很可能发生、后果较轻的事件;偶然发生、后果严重的事件;可能性极少、后果为灾难性的事件。 较低类风险:频繁或很可能发生、后果轻微的事件;偶然、可能性极少或很不可能发生、后果较轻的事件;可能性极少或很不可能发生、后果严重的事件;很不可能发生、后果为灾难性的事件。 低类风险:偶然、可能性极少或很不可能发生的后果轻微的事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以上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每两年(或重、特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后),应组织参加应急行动人员、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上报有关部门。评审重点包括:职责是否明确、协调是否顺畅、响应等级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得当、保障是否得力等。本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的主办单位是港口与口岸局港航管理处。 7.3奖励与惩处 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在执行落实本预案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重大失职的人员或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葫芦岛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葫政办发〔2007〕5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