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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主要经济指标和重点项目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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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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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09〕29 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3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主要经济指标和重点项目统计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29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准确掌握地区农村主要经济指标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为地委、行署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主要经济指标和重点项目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地区确定的农业增加值、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各类农作物播种面积、林果业面积、畜牧业生产数据以及其他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等。

二、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方式

(一)各县(市)、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各项经济指标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的统计,并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二)各县(市)、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上报的各项经济指标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实行分级把关负责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由统计人员、县(市)或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县(市)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字,并加盖县(市)或部门(单位)公章后上报。

(三)对承担建设任务的重点乡镇、村组和大户,实行逐村、逐户统计;对集中连片、规模化建设的哈密红枣基地、节水工程、抗震安居、奶牛养殖、设施农业等,逐户、逐地块、逐棚、逐片统计;对棉花、小麦、饲草料、哈密瓜、大麦、马铃薯、蔬菜等涉及面大的,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进行统计,抽样调查面积、户数要符合统计规范和要求。

(四)统计人员必须亲自入户调查,认真查阅核对台账、地块、数量,对统计土地面积的要采用GPS实地丈量并绘图备案;对统计牲畜头数、设施农业棚数、抗震安居户数的要逐户、逐头、逐棚清点,如实填报每一个指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实地调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如实填写统计汇总表,逐级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

三、责任和要求

(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依照有关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以外,还要追究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对干涉阻碍统计工作,或授意工作人员更改统计结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建立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列为县(市)和部门(单位)年底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统计中出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三)各县(市)和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统计工作。地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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