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行署办传〔2008〕2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阿克苏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阿克苏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自治区关于开展饮用水源地划分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地区饮用水源地保护,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族群众喝上干净水。 二、主要任务 完成地区和各县(市)城区以及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编制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召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暨培训会议的通知》(新环控发[2008]469号),要求各县(市)于2009年1月底完成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为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考虑各县(市)人员少和技术等因素,该项工作由地区组成技术组协助各县(市)完成。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30日):完成现场踏勘和相关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 地区组成现场踏勘工作组,各县(市)环保局协助做好现场调查,地区环境监测站提供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各县(市)在2008年12月30日以前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所需的基础资料(牵头单位:地区环保局自然生态科、环境咨询服务中心,各县(市)环保局配合)。 第二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月15日):完成技术报告的编写工作(牵头单位:地区环境咨询服务中心,污控科做好配合工作)。 由地区环保局相关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协助各县(市)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编写。 第三阶段(2009年1月16日至1月20日):完成技术报告的修改、编印和技术审查工作(牵头单位:地区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环境咨询服务中心、自然生态科、污染控制科)。 第四阶段(2009年1月21日至1月25日):完成技术报告的审查和上报工作(由各县(市)负责)。 已编制完成的技术报告由县(市)人民政府上报行署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组织保障 (一)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地区决定成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付金奎 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吕杭支 行署副秘书长 杨东禄 行署副秘书长、地区财政局局长 李文江 行署副秘书长 成 员:周春阳 地区发改委主任 青长鲜 地区环保局局长 郑新明 地区农业局局长 王建平 地区林业局局长 李学军 地区水利局局长 刘新胜 地区建设局局长 张新卫 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新建 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王新苏 地区卫生局局长 田忠疆 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青长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田忠疆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二)为做好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编制、审查验收和划定工作,地区成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田忠疆 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何 旭 地区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科长 魏博平 地区环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王 雷 地区环境监测站 库热西 地区环保局自然生态科 闫晓怀 地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 主要职责: 地区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牵头协调各县(市)落实饮用水源地划分工作,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要求,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资料,督促县(市)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资料的上报工作。 地区环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各县(市)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编写和现场踏勘工作。 地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负责各县(市)建制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工作,并提供有关饮用水源监测报告。 地区环保局自然生态科:协助地区技术组有关人员做好对各县(市)饮用水源现场踏勘工作,并负责督促地区有关部门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划分技术资料。 地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协助地区环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做好各县(市)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编写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逾期未报或提供资料不全,影响上报工作的县(市),由其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各县(市)需提供的基础资料 1、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的自然状况(以2007年为基准年); 2、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社会经济状况(以2007年为基准年); 3、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基本情况; 4、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地图,比例尺为1:1万或1:5万; 5、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 6、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资料,包括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