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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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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潍教明电[2003]26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潍坊市教育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04-1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做好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

潍教明电[2003]2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自广东省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局部流行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给予了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4月13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也都对该病的防治工作极为重视,相继召开会议,下发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上级精神,现就我市学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学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截至目前,虽然我市尚无一例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但是,全国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务必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绝不可掉以轻心,有丝毫的松懈麻痹思想。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学校都要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既不能恐慌,也不能麻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抓。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构,建立起应急机制;有关业务科室、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学校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强化防治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对学校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狠抓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将有关精神和要求迅速传达到基层,将防范措施落实到每所学校。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中小学及托幼机构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要加强学校非典型肺炎的监控和疫情报告制度。学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密切关注学校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要注意随时观察学生和幼儿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有发烧、头疼、咳嗽等症状者,要及时通知其家长带领其到医院及时进行诊治。一经确认为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型肺炎,要在迅速向卫生部门报告的同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要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有关人员的隔离和检查,做好对有关场所的消毒,严防疫情传播和蔓延。
各县市区要参照《广东省学校、托幼机构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要求,制定本地学校、托幼机构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措施及发生非典型肺炎后的应对预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学校师生安全。
附件:广东省学校、托幼机构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潍坊市教育局
二ОО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广东省学校、托幼机构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一、加强教室、午休室和活动场所等室内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尽量不使用空调,确要使用空调设备的场所,必须要定期换气。
二、认真做好学校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三、建立晨检制度,每天进行晨检,有条件的学生家长可每天早晚测量孩子的体温,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学生、教职工有发热(尤其是高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要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
四、经医院诊断为疑似或确诊非典型肺炎的师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治愈出院后要留在家中休息1周,病情确无反复方可回校上课、上班。
五、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要加强观察,凡有可疑病症(发热、头痛、咳嗽)者,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有寄宿的学校,对病人的同宿舍人员要隔离,进行医学观察2周,观察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隔离场所要选定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
六、家庭成员中有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学生、教职工,学校要动员其留家观察10天,无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后再回校上课(班)。
七、对出现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学校,该患者所活动过的室内场所要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
八、对缺勤的学生、教职工要进行调查,如果医院诊断为疑似或确诊非典型肺炎的,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局。
九、加强宣传健康教育工作。可利用墙报、广播、局域网络、上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进行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春季多发病的预防知识,明白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治,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要注意勤洗手,搞好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营养和合理的休息,防止过度的紧张和疲劳,并注意防寒保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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