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春季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武教财[2008]1号 各区教育局、物价局,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物价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切实落实各项收费政策,维护价格稳定,现就2008年春季开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1.从春季学期开学起,全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除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确定的“一费制”标准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村寄宿生住宿费和作业本费不允许提价。未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范围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鄂价费[2006]126号执行。 2.普通高中择校生的学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6]8号)和《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上限的通知》(武教财[2007]36号)的规定执行。 3.民办中小学收费,根据物价部门批准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资助贫困学生的文件精神,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实行“两免一补”,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列支,并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公办普通高中必须按“三限生”学费的10%建立资助贫困生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和“宏志班”学生,帮助其完成学业。对达到各类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的贫困学生,学校应考虑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适当减少或免交学费。 三.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教育收费公示的规定,在学校的醒目处以规范的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以及上网等方式,实行常年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其他方面的监督。凡在公示范围外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家长有权向学校提出质疑,拒绝交纳费用,并有权向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四.努力降低学校食堂经营服务成本,确保学校食堂价格稳定 学校食堂要遵循“服务师生、保本微利”的原则,体现公益性、服务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各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将办好食堂为师生的思想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管好用好伙食补贴资金,确保学校食堂价格稳定,保障学生利益。同时要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注重科学营养配餐,满足学生需求。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区要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保持学校收费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这项工作抓好、抓落实。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区要加强监督,督促、指导各中小学校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政策。要采取重点督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检查各学校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三是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一把手”是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规出台收费政策,就处理谁”的原则,逐级抓落实,逐级担负责任。对违规收费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出现问题而拒不纠正、群众反映较多、问题严重的,经过调查核实后,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违规违纪者,要依据有关法规和省纪委《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11号)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