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教基[2007]20号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和精神,按照保持政策稳定、优化工作程序、分散热点问题、依法组织入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充分体现政府行为,强化政府责任。各区教育局要在区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及学校布局状况,在坚持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合理制定2007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的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宣传、发放工作。 (一)登记造册,做到无一遗漏 各区教育局要根据义务教育入学年龄规定,对本辖区内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逐一登记造册,依据登记名册确定《通知书》的发放对象,做到无一遗漏,坚决制止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对空户、搭户、假户,要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登记。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但持有暂住户口证的外来流动人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居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居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因疾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能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 (二)划定范围,坚持就近入学 各区教育局应制定2007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办法,对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划定服务范围,并于6月19—22日向社会公示。各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办法及各中小学服务范围(一式二份),请于6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7—15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中,动员盲童、聋童到盲校、聋校就读,弱智儿童少年按划定服务范围随班就读。 (三)统一印制,依规发放《通知书》 2007年学生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各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在7月2日前举行简朴、庄重的仪式,完成《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四)依法办事,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的学校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2007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小学为8月22—24日;初中为7月5—6日。 二.切实做好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招生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招生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1.要坚持政府通知入学在先,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招生在后的基本原则组织好招生工作。全市各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初中学校,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外语学校的初中招生,按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以外语学习能力测试为主的综合素质测试。 2.各有关区教育局要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满足辖区内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免试对口入学”的前提下,根据本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初中改制学校的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并按程序上报新生入学计划。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各有关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新生入学。 3.各区教育局要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核准工作。要对本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4.民办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达到国家规定基本标准的民办学校,区教育局应控制其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 5.民办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明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且举办者没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规划的;或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举办者和学校尚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区教育局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并逐年缩减该校招生人数,直至暂停学校的招生资格。 (二)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招生的基本政策。 1.改制学校采取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两种招生方式,其计划比例按7:3安排。 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在达到“五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舍、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前提下,采取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两种招生方式,其计划比例按6:4安排。 3.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自主招生。 4.自主招生的学校可采取目测、查看相关资料、查看个性特长资料等办法进行招生。其招生办法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备案。 全市小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小学、民办小学招生政策。 1.招生方式均采取登记入学方式。 2.学校可采取目测、谈话等方式进行招生。 (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入学办法 1.凡到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报名的学生,必须先持《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学校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2.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为7月7日全天,每位学生只能选报一所,采取登记入学方式,如果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则采用自愿报名电脑派位的入学方式。民办学校面向全市接受新生。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报名时间为7月7日全天,每位学生只能选报一所,取消报名资格条件限制。凡重复报名者,将取消其报名及录取资格。入学方式:采取登记入学方式,如果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则采用电脑派位的入学方式。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接受本区范围内在册新生。 4.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电脑派位时间全市统一为7月15日。 5.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入学办法详见经市教育局批准的该校招生简章。 以上所有学校应于7月20日前完成新生入学录取工作,并由区教育局于8月31日以前将录取名册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四)加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入学管理 1.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好本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2.各有关学校要根据市、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入学政策,制订本校的入学方案和具体入学办法。 3.各区应于5月31日前将本区实施方案、自主招生办法等一并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各学校的入学方案和具体入学办法,经区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按市教育局审批的接受新生计划组织入学。 4.各有关单位和学校应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入学工作,严格执行入学工作的有关政策,严格做到“四不”。一是按规定时间报名,不提前组织报名;二是按下达计划接受新生,不超计划、超范围接受新生;三是按规定人数编班,不突破班额;四是按标准收费,不乱收费。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所属学校入学工作的管理,认真把好各入学环节。对于违反入学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凡整改不力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入学工作结束后,各区教育局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有关问题。于8月底前将各校入学情况分类统计汇总表以及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招生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三. 进一步加强小学毕业考试工作的管理 各区教育局要依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学生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武教基[2002]49号)精神,做好小学毕业生评价工作。要严格小学毕业考试的三级职责,即:由市教科院教研室统一标高,区教研室具体指导,学校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各区教育局不得组织统一考试,也不得增加考试科目。 农村小学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中心小学命题、组织考试。对规模较小或暂时缺乏命题能力的学校,可组织以“片”为单位或组织专人指导命题,但“片”不能过大。对个别命题有困难的乡(街),区教育局要派人指导。 各区借读生应在其就读的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办理了跨区入学手续的毕业生仍在原就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今年全市小学毕业考试时间统一为6月16日(星期六),上午考数学(时间为90分钟);下午考语文(时间为120分钟)。 各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小学毕业考试的领导和管理,各校要成立考务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考试、阅卷、登分工作。各区教研室应综合写出质量分析报告,于7月3日前报市教科院教研室。 各区初中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初中民办学校、初中改制学校招收新生,不得与小学毕业考试挂钩。 四.进一步加强新生学籍管理 (一)凡因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应由家长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学校审查同意后,于6月4—8日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各区教育局应将跨区学生有关档案集中,于6月23日(星期六)上午到指定地点办理交换手续(地点另行通知)。 各区教育局对已办理跨入手续的新生,应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为其安排就读学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类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一般直接安排到其初中部就读。 (二)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后,学校不准举行任何名义的摸底考试,不准分快慢班,更不准收取所谓“快班费”。 (三)凡被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武汉市体育学校、武汉市艺术学校、民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将已到政府指定的学校报到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后的《通知书》,送交被录取的上述学校并报到注册。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和体育、艺术学校应于7月19日前向所在区教育局报送新生录取名单,7月20日各有关区教育局持学校录取名单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同意调档手续,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报送录取名单并办理同意调档手续。上述学校凭新生调档通知单到相关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跨区新生调档手续。各有关中小学应根据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凡设立改制分校的学校,严格按新生入口类别编班,严禁将正常的划片就近入学学生与其他类别学生混合编班或中途调班。改制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控制班额。 五.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难点。各区教育局要充分认识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肃纪律,依法行政,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要做好对社会和家长的引导性宣传,切实规范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 2.严明纪律,规范管理。各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的有关政策,自觉将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施方案以及各初中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初中民办学校、初中改制学校新生入学计划向社会公示,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规范新生入学管理,认真做到“十不准”:一是不准提前组织报名;二是不准做任何违规宣传;三是不准以学科考试的方式接收新生;四是不准将社会性学科竞赛成绩或社会办学机构的测试结果与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入学挂钩;五是不准以任何形式擅自承诺接纳新生;六是不准违规向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推荐新生;七是不准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的名义违规接受新生;八是不准超计划招生;九是不准超范围接受新生;十是不准超标准乱收费。 3.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必须报市教育局批准,同时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区教育局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4.强化责任追究。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特别是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初中民办学校、初中改制学校新生入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责任制度,要通过制度建设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违反新生入学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教育局将对各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新生入学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管理工作不力的区,要通报批评;对违规的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调减次年招生计划、甚至撤销学校招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