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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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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七政发〔2010〕5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1-13生效日期:1900-01-01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七政发〔2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七台河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区县政府对《七台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七台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自2010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市政府将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对区县进行考核。
   五、考核标准
   (一)县政府考核项目
   1、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制定并认真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竣工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要达到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环境保护要求。
   4、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其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均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二)区政府考核项目
   1、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区县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一次阶段性自查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对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七、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区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区县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识到图斑、登记到台帐、责任到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管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八、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
   九、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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