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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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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牡政发〔2009〕9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09生效日期:1900-01-01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两集中、三到位、三减少、两提高"的实施意见》(牡发〔2009〕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我市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于2009年2月1日启动,5月13日结束。经市政府第14届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的222项审批项目再减少37项,同时,根据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要求,又新增审批事项3项,实际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88项。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加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后续监管,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1.第六轮行政审批改革保留的审批事项表
  2.第六轮行政审批改革减少的审批事项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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