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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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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0〕126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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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7-14生效日期:1900-01-01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咸阳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咸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我市确定为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这是我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充分就业,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契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建设西安(咸阳)国际化大都市的整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主创业、市场导向、社会支持、政府促进”的原则,把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把解决好城镇失业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起来,把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结合起来,通过进一步放宽创业政策、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使各类创业主体在创业中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努力构建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到2011年底,创建培育15个创业孵化基地、新增非公企业1000户、新增个体工商户2000户、收集1000个创业项目、新增创业培训10000名、扶持8000人创业、累计带动120000人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通过2年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创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创业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工作考核体系,力争把我市建设成为就业充分的宜业城市。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成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局和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以及人行咸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县市区的创建工作。
2、建立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高效统一、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继续实施已有鼓励扶持政策。降低创业准入限制,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鼓励扶持政策。加大对有就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退伍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农村劳动力、新生劳动力以及“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的自主创业扶持力度。
2、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指导、咨询,开辟登记注册的快速通道并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成功率。
3、减免相关税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以及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流动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4、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激励政策。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吸纳的人数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5、实行有利于创业就业的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可根据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扩大培训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均可参加创业培训。
2、提升培训层次。将创业培训的重点向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专利持有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通过创业大讲堂等形式,积极探索在大中专(技)院校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系统创业培训的方法,并在部分大中专(技)院校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创业培训试点工作。
3、创新培训模式。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同时,实施“创业+技能”培训模式。对享受过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根据开业需要,在当年度内还可参加一次与开业项目相关、纳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技能类培训,培训后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鉴定补贴。
4、提高创业师资素质。采用多种方式建设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通过开展师资培训、教研活动、参观考察、教材开发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服务机构及师资和咨询指导人员的培训水平和技能。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1、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专门的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配备精干工作人员。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创业项目征集、开发、转化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以及创业政策落实等指导服务职能。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应明确创业服务职责,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具体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鼓励社会中介组织、服务机构参与创业培训、创业项目的征集开发、开业指导等工作。免费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策咨询“一条龙”服务。
2、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采取自建、租赁、资源整合等多种方式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合理安排适合劳动者创业的经营场所,为缺乏创业经验和场所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提高创业成功率。
3、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加强与科研部门和大中专院校等单位的联系,开发一批行业性、引导性创业项目,满足不同群体的创业需求。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开展创业指导咨询服务工作。采取集中讲授和个别咨询指导、策划相结合的方式,并由专家志愿团成员轮流坐班,开展面对面服务,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排忧解难,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建立创业资金投入体系
1、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市、县两级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适时增加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小额贷款、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
2、实行场地租金补贴。对进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按照带动就业人员数量,给予一次性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
3、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拓展到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低保人员、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20万元。
4、提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吸纳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
(六)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列入年度综合考评。将工作任务逐级量化,建立市、县、街道、社区四级目标管理体系,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2、完善创业统计制度。把创业带动就业指标纳入就业统计制度,并将考核数量化、时效化。
3、完善工作督促制度。市、县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对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定期开展督查,及时通报,对创建先进典型和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四、创建标准
到2011年底,我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以及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一)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即全市参与创业活动,包括自主创业、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人数占全市城镇劳动者的比例达到8%。
(二)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即我市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我市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30%。
(三)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即我市劳动者新创办企业的数量占我市所有新增企业数量的比例高于50%,
(四)创业活动满意度达到85%,即到2011年底,我市的创业者和社会各界对我市创业环境、创业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5%。
(五)不断增加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组织的数量,扩大服务对象的比例,努力提高反映我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整体程度。
五、具体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积极开办专题节目、专栏,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激励全民参与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创业能力。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创业培训活动,使创业培训人数达到10000人次。
(三)组建创业专家志愿团,开展创业服务活动。面向社会开展公开招聘创业专家志愿者活动,建立市、县两级创业专家志愿团。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创业项目不少于1000个。加强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指导服务力度,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10000人次。
(四)建立创业市场导向信息发布机制,引导群众广泛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适时面向社会发布适合微小、中小创业发展的主要行业及创业项目指导目录,覆盖行业和项目分别不少于8个行业、500个项目。开展市民创业状况调查,公布当年创业状况和创业市场动态信息。
(五)大力发展社会化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组织,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建立创业者协会、创业者联谊会等创业者自我服务组织,培养创业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
(六)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作用,大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创建期间提供创业贷款5000人以上,全市创建信用社区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积极争取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全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七)结合产业优势,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全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的总面积不少于80000平方米。孵化基地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八)建设咸阳市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及时发布国家、省、市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创业信息等公共信息。
六、创建步骤
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创建期限为两年,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7月):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在全市全面启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积极开展创新扶持政策、改善创业就业服务、扩大职业培训、组建创业服务平台、壮大创业主体、优化创业环境等工作,同步提高各级创建工作达标率,不断推动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三)考评验收阶段(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在全市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模拟考评,对照国家考评标准和工作目标任务,查漏补缺,认真考核,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完善,确保各项创建任务全部达标,充分做好迎接省上考评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市、县两级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高效的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安排部署创业促就业工作,协调解决创业促就业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创业促就业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方案,于2010年8月底前报市创建办公室,并定期向市创建领导小组汇报本县市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创建合力。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作好沟通协调和牵头抓总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创建工作的统一要求和任务分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创建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期实现创建目标。
(三)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创业环境。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平等、优质的服务,努力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全市统一的创建创业型城市情况分析、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认真抓好创建工作的考核、检查与评定工作,定期对全市开展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促各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对在创建活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组织动员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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