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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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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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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0〕44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03生效日期:1900-01-01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标准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辽委发〔2008〕7号),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双拥共建成果,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提高我市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标准。


一、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提高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2000元/人年,即3000元/人年。提标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政府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义务兵奖励标准


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现行军功奖励标准。对服现役的在部队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原1000元提高到1万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由原600元提高到6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由原400元提高到4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由原200元提高到2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标准自行确定。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在县、区民政优抚事业费中解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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