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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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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0〕9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1-31生效日期:1900-01-01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7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5号),设立菏泽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下放的涉外婚姻登记、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及有关人员评残的审核呈报工作;审核报批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工作;承办市际及县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报批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会议组织、后勤服务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优抚科
  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呈报革命烈士;负责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的审核呈报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审核报批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三)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市军供站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四)救灾科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和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
  贯彻落实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工作;承办市际及县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查和调处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的实施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全市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市双拥工作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双拥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市双拥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数)。
  五、其它事项
  根据鲁发〔2009〕18号文件关于“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的要求,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作为实体机构管理,不核定编制,不配备专职人员,具体工作由机关相关科室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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