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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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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3-29生效日期:1900-01-01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施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试行意见
   菏泽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业用地供应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科学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结合市政府招商引资计划和上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情况,科学编制工业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二、发布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信息。根据供应年度计划。将拟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也可按照工业用地阶段性需求实时发布供地计划。明确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预申请。
  三、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预申请材料,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愿意支付不低于工业最低价标准的土地价格;
  (二)承诺所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三)承诺按批准的宗地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
  (四)承诺建设投资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
  (五)承诺按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厂前区比例建设;
  (六)承诺在规定的建设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四、预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第三条规定提交预申请书并做出承诺的接受用地预申请,否则,用地预申请不被接受。
  五、预申请截止。供地计划发布之日起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约定的竞买人提交申请最后时限止,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未提交用地预申请及相关材料的不能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预申请截止后,对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由出让人与预申请人签订用地预申请协议书。用地预申请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土地移交时的状态及周边配套使用条件;经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条件;交易时间;建设用地使用条件;承诺的最低价格及预申请保证金;违约责任条款。
  六、组织实施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根据意向单位或个人提交的预申请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市规划、发改、环保等部门共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确定供地方式,报市政府批准。预申请人参加竞买时,预申请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转作竞买保证金;若预申请保证金少于应缴交的土地竞买保证金数额的,在参加竞买前,预申请人将差额部分存入土地交易机构指定的竞买保证金账户内。用地预申请人未竞得其申请的工业用地的,由土地交易机构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预申请人与出让人签订的《用地预申请协议》自地块成交之日起自动作废。提交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约定的时限提交用地申请书、企业法人证明材料、按时缴纳竞买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买资格,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
  七、批后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菏泽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和开发区分局分别会同牡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监管,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和土地使用情况。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如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提交预申请的承诺使用土地,造成土地闲置或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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