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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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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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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府办〔2010〕31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21生效日期:1900-01-01

印发汕尾市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业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路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

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



  根据省政府《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37号)和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39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各项工作,妥善解决撤站后人员的安置,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统筹。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汕尾市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领导小组(已另行文)负责组织实施人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人员安置的日常工作。

  2. 多渠道分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所涉及的收费人员可分流到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公路养护单位和公路超限治理站点。

  3. 确保稳定。坚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完成分流安置工作。

  二、安置途径

  汕尾市辖区现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共3个,分别是海丰收费站、陆丰望洋大桥管理所和汕尾收费站。3个收费站现有工作人员293人,其中:涉及政策性安置的退伍兵13人;原公路系统转入62人;接纳地方待业待岗人员218人。

(一)事业编制人员,可带编转岗到属地公路系统养护单位。

(二)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内转岗到现有或新增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或充实到属地公路养护单位;合同期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三)干部编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人员,可通过择优录取带编充实到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

  三、安置政策

(一)待岗再就业。根据省政府《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37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人员安置期间,在汕尾区域内新增高速公路的收费站点、铁路运输以及交通运输各领域招收、充实人员时,必须优先在改革涉及待岗人员中选用。

(二)自谋职业。已批准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对建立劳动关系且自愿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同意不再续订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出具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 工龄补偿标准。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照其工作年限计算,每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工资以其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工资标准低于当年全市人均工资水平的,按全市人均工资标准计算。补助最高年限按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2. 站龄补偿标准。在收费站工作期间,依据进入收费站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年补助3000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 自谋职业安置补偿标准。依据进入收费站工作的工龄分档计算,进行一次性补偿:1至5年(含5年)补偿5000元;6年至10年(含10年)补偿6000元;11年至15年(含15年)补偿7000元;15年以上补偿8000元。

  解决劳动合同的人员享有下岗职工的同等待遇,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经营中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相关税费。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在省补偿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提高。

(三)人事档案管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属干部编制的,其本人档案移交当地人事部门管理;属工人编制的,其本人档案移交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档案管理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四)社会保险。对各类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安置人员提供便利,简化接转手续。

(五)编制关系的划转。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后,原有的人员编制应划转至接收单位。

(六)退休和提前退养。为减轻就业压力,对收费站工作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提前退养手续。

  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中已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继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养老金。由其他渠道发放离退休金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接收其离退休关系的公路部门解决。

(七)安置资金来源。根据粤府办〔2009〕37号文的有关规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安置的一切费用在省补偿资金中优先解决,剩下资金再按比例分成偿还债务。

  四、保障措施

(一)在省政府未批准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期间,原收费站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保证现有组织不散、秩序不乱,继续做好收费站人员安置工作。

(二)涉及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的编制划转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交通、财政、人事和公路等相关部门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参与安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做好本地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收费人员的安置工作。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做好人员安置的转岗、接收工作。机构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的调整核定工作,财政、公路部门要确保人员安置资金及时落实到位,依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管。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和协助做好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

(三)工作纪律。各相关接收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

(四)确保经费到位。对人员安置工作所涉及的费用,由汕尾市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安置办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人员安置经费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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