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8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清远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0]118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电[2010]4号)有关募捐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募捐资金使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捐款资金使用原则 (一)谁募捐,谁使用。有扶贫帮扶点单位募捐的资金,用于扶贫帮扶点;没有扶贫帮扶点单位募捐的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二)尊重意愿。尊重捐赠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意愿,优先安排捐赠定向扶贫项目。 (三)公开透明。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认真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定期公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四)全程监督。严格规范捐赠资金安排使用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二、捐款资金管理 “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资金由市慈善会负责接收,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募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捐款资金使用范围 捐款必须全部用于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兴教办学、危房改造、村容村貌建设,解决困难群众救助等。 (一)意向捐赠资金。 1.有扶贫帮扶点的单位,按谁募捐谁使用原则,单位及单位个人捐赠的资金全部用于本单位扶贫帮扶点。 2.有捐赠意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捐赠意向落实。接收捐赠的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助做好扶贫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做好扶贫项目的落实。 (二)非意向捐赠资金,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远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非意向捐款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捐款资金拨付办法 (一)捐到慈善会的资金。 1.有扶贫帮扶点的单位,领取本单位(包括个人)捐到慈善会的资金,按使用意向扶贫计划和扶贫进度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写清捐款的用途、数目,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市慈善会领取。 2.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到慈善会的资金。属意向捐赠的资金,由捐赠或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属非意向捐赠的资金,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非意向捐款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安排。使用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分管领导审批;使用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捐的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扶贫济困日”活动要求,各单位认捐的资金,有扶贫帮扶点单位的,须在年底前将认捐的资金全部用于本单位扶贫点,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考核验收;没有扶贫帮扶点单位认捐的资金,按照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非定向捐款资金使用计划,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其他困难地区。 五、监督管理方式 (一)捐赠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情况,全程接受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民政局、扶贫办、慈善会等机构作为接受捐赠者的代表,负责公示使用捐赠资金项目执行情况。 (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捐赠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