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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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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08〕158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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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8-12-22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芜湖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08〕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芜湖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芜湖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国家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民家电消费推进工程。这既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的重要举措。安徽省是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家电下乡推广省份,我市即将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70 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 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 2000 元、2500 元、1000 元、2000 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商务部、财政部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1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 4 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安徽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我市所在地的县级商务部门(县区商务局、商旅局以及经济开发区综合局,下同)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3 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财政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所或财政科,下同)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载明销售商品的基本情况;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基层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局以及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下同),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严格执行责任书。销售企业在与安徽省商务厅签订责任书后,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市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将报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转报商务部、财政部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2.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备案网点,销售到农民手中。
  3.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区乡镇基层网点建设,扩大农村覆盖面,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及服务体系。销售企业及其备案网点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4.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经县级商务部门认可的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级商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级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5.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其备案的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6.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 3 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级商务部门必须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级商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7.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基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基层财政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8.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配合市、县两级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和网点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报告,并邀请县级商务部门派人到场督导。
  9.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10.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县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市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市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市级商务部门邀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县级商务部门、基层财政部门和销售网点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县级商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级商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部门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基层财政部门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 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基层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基层财政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芜湖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芜湖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经委、公安、信息产业、工商、税务和质监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经委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各县、区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安徽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名单

附件
  安徽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名单
  1.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
  2.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3.青岛海尔销售公司
  4.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5.国美电器集团
  6.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8.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有限公司
  9.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0.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11.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12.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3.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
  14.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
  15.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7.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18.安徽尊贵电器有限公司
  19.安徽天洋集团蚌埠市天洋交电有限公司
  20.安徽国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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