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0〕26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采矿权价款缴纳工作,合理收取采矿权价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已设置的采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或未完全进行有偿处置采矿权价款的,从2010年7月2日起执行。暂缓缴纳2007年1月1日—2010年7月2日补缴的采矿权价款,但矿山企业需做出书面承诺,根据政策要求随时补缴。 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和缴纳方法 (一)开采主矿种为金、铁、煤的,采用计算方法确认采矿权价款,与其共伴生矿种按评估结果确认采矿权价款。 (二)开采其它矿种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采矿登记权限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由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采矿权价款按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机关评审备案后的资源储量计算或评估确认,价款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一次性缴纳,高于300万元的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但首次缴纳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300万元。 (四)超贫磁铁矿(金矿)采矿权价款缴纳。超贫磁铁矿磁性铁品位≥8%的,按2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磁性铁品位6-8%,经论证允许开发利用时,按1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磁性铁品位小于6%,经论证允许开发利用时,按0.5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金矿石品位低于1克/吨,经论证允许开发利用时,按2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已处置过采矿权价款的,原评估过的资源储量不再缴纳价款,但新增资源储量,需重新核实资源储量并经备案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六)地下开采小型及以下矿山确定的永久性矿柱,经专家论证后,不参与采矿权价款计算或评估。 (七)委托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延续、变更的非金属采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各县区统一缴至市财政账户,分季度按有关规定统一返还县区。 三、采矿价款征收权限 (一)省国土资源厅权限内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手续的,按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县权限办理新立、延续、变更的采矿权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四、处罚措施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超过缴纳日期起,每日加收2 ‰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登记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山企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电力部门停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器材。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