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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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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9〕53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30生效日期:1900-01-01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保质保量完成农村房屋登记任务,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与实施步骤

根据《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丽委〔2009〕4号)要求,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住房,2009年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率要达到50%以上,并力争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5月)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通过领导讲话、发放通告、派发宣传资料、召开动员会、设立咨询台等形式进行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5月中、下旬,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登记受理人员进行上岗前的统一培训。

(二)集中办理阶段(2009年6月—2010年10月)

受理:县(市、区)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房屋登记点。各房屋登记点要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上门受理。经初步审核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登记材料报送登记机构审核。

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对各房屋登记点的登记受理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集中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制作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

发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从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下村分户发放。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本着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安排好登记各项工作,确保2009年底前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率要达到50%以上。

(三)检查整理阶段(2010年10月-2010年12月)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整理好档案资料,及时移交房屋登记机构,并对发证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转入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建设、国土、公安、财税、民政、司法、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指导、督促和服务工作。具体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立房屋登记点,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出具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受理(包括材料初审、申请人签字鉴证、制作询问笔录、图文数据录入等);现场查看;公告;发放权属证书;整理、装订档案等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细则的制定;负责房屋登记的业务指导、登记审核,对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合格后记载于登记簿,制作权属证书。

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人员身份、户籍情况证明。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中涉及的完税手续。

司法部门:负责办理涉及赠与、继承、析产(分割)、委托代理、处置被监护人房屋以及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房屋等需要办理公证的公证手续。

民政部门: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和办理门牌证。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确认、处理违法建筑。

国土部门:负责先行确认初始(或初次)登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即先行办理土地证)。

在申请登记前,如需办理交纳税费、出具证明、公证、违法处理等事项的,按各自职责分工,由各相关部门现场服务、先行办理。

三、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对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加强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农村房屋登记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国土、公安、财税、民政、司法、城管执法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制定政策,协调有关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统筹宣传发动、人员调配、业务培训、时间安排等各环节任务,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登记工作。

农村房屋登记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县(市、区)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权利人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政策,积极慎重,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对虚报、瞒报房屋事实,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月报表制度,各县(市、区)要将登记进度上报市农村房屋登记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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