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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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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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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卫外(1992)113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2-05-28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外(1992)113号


 基层各单位:
  现将《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妥善解决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善后问题,根据外交部外发(91)第9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要求换领因私普通护照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应对因公出国逾期未归人员的国内公职、经济关系及其它未了事宜作出处理后,原派出单位才能出具有关证明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后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公派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年者,应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延期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多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到时应按期回国。如到期不归,亦应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不论何种渠道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应全数归还由单位支付的所有费用(出国期间的工资、服装费、机票费、零用费及出国前为此出国项目所支付的培训费等);其中用外汇支付的应以外汇归还。
  四、对国家教委(EPT)考试合格,由中央财政拨款的或通过组织选派的接受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日本?G川奖学金或美国凯劳格奖学金、友好城市及其他资金渠道公派出国的逾期不归人员,视不同情况,如派出渠道及提供经费的不同,结合本人认识态度,酌情收取全部奖学金(含留学协议书违约金)的20%-100%的赔偿,至少不低于贰千美元,用外汇归还。
  五、自行联系接受国外经费资助,由单位公派的逾期不归人员,应根据协议书的条款酌情退还违约金,临时出国逾期不归者按逾期时间的长短,结合其本人的认识态度,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六、上述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在同原单位结清了经济关系及对国内公职和其他未了事宜作出处理后,方可根据有关规定申办因公调换因私护照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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